
武政文〔2018〕217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武平县中小微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武平县中小微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武平县中小微企业应急保障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县企业融资环境,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县政府设立“武平县中小微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资金是指县政府设立,主要用于我县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难以按期归还银行信贷而影响续贷而提供的短期“过桥”资金;也可用于生产经营良好,并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在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时,提供的短期应急周转资金。
第三条 应急资金坚持“专款专用、有偿使用、借款担保、按时收回”的管理使用原则,确保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
第四条 应急资金由县政府设立,资金规模暂定为5000万元,日后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由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县经科局委托武平县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基金公司”)进行资金管理。县基金公司设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占用费及利息收入用于县基金公司经营费用。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审批、归还、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应急资金用于我县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贷款“借新还旧”、贷款“过桥”及县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应急资金借款项目。
(二)应急资金借款用于贷款“借新还旧”、“过桥”,且银行到期贷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借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偿还银行到期贷款的90%,且单个企业借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如关联企业同时借款,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企业借款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应急资金借款用于非“借新还旧”、“过桥”还贷用途的,单个企业借款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如关联企业同时借款,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企业借款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50天。
(四)应急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县基金公司按借款金额、实际使用天数和资金占用费率计算收取资金占用费。实际使用天数按“算头不算尾”方法,自借款拨付日起算,资金占用费率为月6.5‰,扶贫小额信贷对象免收资金占用费。
第六条 借用应急资金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在武平县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事业单位。
(二)符合国家县域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重大未决诉讼案件、未发生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等。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金融机构不良信用记录。
(四)属于武平县金融机构确认企业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或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用于其他项目的应急资金借款用途。
(五)属于政策性融资担保对象(扶贫小额信贷及农业信贷担保对象等)。
第七条 借用应急资金时应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借用应急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贷款即将到期的承贷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承贷金融机构续贷承诺函(含发放贷款时间、贷款金额,保证还贷后发放不低于借用应急资金还款额的新贷款)。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借用应急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借用应急资金由武平县应急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应急资金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县长)、副主任委员(分管工业、商务的副县长)、其他委员(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经科局、商务局、统计局、高新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国投集团公司、县基金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企业申请使用应急资金还贷的,须在贷款到期日一个月前,向县基金公司提交借款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经县基金公司初审符合条件后,提请县应急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应急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的应急资金借款项目,由县基金公司办理应急资金的借款手续。
(四)政策性融资担保对象借用应急资金,由县基金公司按内部决策程序审批。
第九条 承贷行、借款企业应提前做好续贷审批工作,借款企业续贷获承贷行批准后,方可使用应急资金。
第十条 县基金公司、借款企业、担保人及承贷银行等各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应急资金在借款发放、担保及归还等环节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急资金逾期的,县基金公司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总额月2%计算向借款企业或借款人收取应急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 承贷银行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有效履行相关监管义务,未能落实办理借款企业续贷手续,使应急资金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造成的应急资金本金及占用费等损失由承贷银行承担,县政府有权取消该承贷银行享受的县政府扶持政策,同时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的企业,要做到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应急资金及不主动办理续贷手续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相关经办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应急资金损失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经科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负责对应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对县城经济发展和财税增收有突出贡献的重大产业项目,需借用应急资金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研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经科局、财政局会同县基金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中小微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文〔2015〕32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
抄送:县纪委,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
|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印发 |


闽公安网备: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