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政复〔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6-25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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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梁添泉,男,汉族

被申请人:武平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4MB1948063H,住所地武平县平川街道西环路21-4号。

负责人:曾飞宏,职务:局长。

申请人梁添泉不服被申请人武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武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添泉反映事项的处理结果反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15日收到申请材料,2026年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武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武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添泉反映事项的处理结果反馈》(以下简称“《处理结果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依法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根据自然资源局处理的结果,我作出四点解释,在这次举报内容可见(1-4条)关于事实问题从附图1-4可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梁添永把高标准良田挖塘养鱼,非法填土改变用途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5日出具并送达《武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添泉反映事项的告知书》(武自然资信告〔2025〕48号)告知其被申请人将按法定程序办理。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0日出具《武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添泉反映事项的处理结果反馈》(武自然资信复〔2025〕52号)并通过邮政系统送达申请人,向其反馈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二是被申请人处理结果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举报梁添永破坏耕地,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调查,梁添永田块属沼泽地常年渗水且泥泞,高标准农田实施时机械也无法进入。2017年梁添永通过打木桩加高田坎方式进行蓄水养鱼,未破坏耕作层,其行为不属于破坏耕地,也未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生产,其蓄水养鱼行为属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属于“非农化”行为。综上,被申请人在接到信访后15天内已告知其受理情况及办理程序,60天内办理完结并向其反馈,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已依法履行职责。针对举报人的举报诉求被申请人根据自身职责已经作出处理结果,该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案外人梁添永的农田上下相邻,位于岩前镇迳田村,属永久基本农田。2025年12月2日,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案外人梁添永把高标准良田挖塘养鱼,改变高标准良田用途、强占他人耕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来件后予以受理并履行告知程序,经现场查看及结合岩前镇迳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认为案外人梁添永在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工后,田埂周边打木桩加固后进行蓄水养鱼的行为,未对耕地开挖破坏。同时,申请人梁添泉为避免其田块内肥料流失,在其自家田块内留出宽度约30公分区域做作为排水沟,案外人梁添永不存在强占他人耕地的行为2025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理结果反馈》,未发现破坏耕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武平县自然资源群众来访(电/信)件登记表、对高标准良田被非法改变用途和被破坏的举报、武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添泉反映事项的告知书(武自然资信告〔2025〕48号)、武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添泉反映事项的处理结果反馈(武自然资信复〔2025〕52号)、照片、武平县岩前镇迳田村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闽(2018)武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37107号证、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举报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案外人梁添永在高标准良田挖塘养鱼,鱼塘漏水影响其农田耕作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其实质是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保护其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经核查作出案涉《处理结果反馈》,认定不存在破坏耕地及强占耕地的行为,该行为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理结果反馈》,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及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之规定,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其用途、实施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本案中,案涉田块属于永久基本农田范畴,被申请人在对涉案事项调查处理过程中,仅通过现场直观查看及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即简单认定案外人的行为系“蓄水养鱼、未破坏耕作层,不属于破坏耕地违法行为”,未结合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要求,对涉案行为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是否违反耕地保护禁止性规定进行全面、实质审查,未收集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其认定结论,其作出的案涉《处理结果反馈》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理结果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依法调查处理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武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的《武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梁添泉反映事项的处理结果反馈》(武自然资信复〔2025〕52号);

二、责令武平县自然资源局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梁添泉的举报事项重新依法调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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