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武平县第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12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5-04-18 10:58

关于办理武平县第十八届人大次会议

4123号建议的答复

 

曾新富代表:

    《关于优化招商引资项目乡镇和科局税收分成的建议》41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乡财政体制部分税收分成政策的通知》(武政文〔202137号)规定,对服务园区所在乡镇进行补助,按县政府确定的标准,当年园区企业(不含塔牌水泥、塔牌矿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的1%进行补助2022年起,岩前、十方两个乡镇服务园区税收分成比例由上述1%提高到5%。2024年,分别给予岩前镇、十方镇服务园区税收分成211.96万元、24.06万元,分别比2023年增加111.56万元、11.11万元。

近年来,我县“三保”等各项民生支出逐年增加,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压力加大,财政支出的增长远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财政收支处于极度紧平状态。在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下,县财政每年仍按规定的比例对服务园区的乡镇进行补助可统筹用于服务园区相关费用支出目前县财政给予乡镇(街道)的税收分成和县直单位的培植税源奖励总量不多,远远不能满足单位运转、绩效奖金发放等支出,从稳定全县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积极性的角度出发,暂不对服务园区乡镇的税收分成比例进行调整。

下一步,在县级财力较宽裕的情况下,将适时完善税收分成机制,适当提高分成比例,同时,建议园区所在乡镇进一步强化主动服务企业的意识,全力支持园区企业发展壮大,在企业增加税收的同时,增加本乡镇的税收分成。

感谢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诚挚欢迎继续对财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武平县财政局

 202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