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烟草专卖局公告
时间:2026-02-05 15:16

  武烟公[2026]第001号

  本局于2025年12月24日举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与会卷烟零售户、各相关部门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武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武烟专[2026]5号)予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2月5日

  武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武平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平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及其他七类。

  第四条  武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市场导向、总量控制、受理在先、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规范卷烟零售户的经营行为和竞争行为,促进卷烟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了应当具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零售点设置应满足以下各项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需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应为合法、安全、有效的场所,并有具体地址或门牌号。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简易搭盖、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报刊亭、电话亭等不属于固定场所。

  (二)经营场所需与住所相独立,不得与客厅、餐厅、卧室或厨房等非经营性场所混用。

  (三)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1. 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应有一定的规模,经营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且商品实物陈列应占场所面积的60%以上。

  2. 有与经营业态相符的店牌和适当的装潢装修,有陈列商品的货柜或展柜,方便消费者购买。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一节 市场区域单元网格的规划与数量

  第六条  本规定以市场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现有持证户数量分布和卷烟实际销售等因素为依据,遵循有利于规范管理、满足市场需求的原则,对全县的办证区域进行合理划分为城区、集镇、行政村三类大网格,根据住宅、商圈、客流等影响要素对每类大网格细分为若干较为稳定和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单元网格。

  第七条  根据零售许可合理容量调控机制,综合考虑市场区域、零售点存量、卷烟销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等影响要素,科学测算每一个市场区域单元网格的零售点规划数量。市场区域单元网格的划分明细与零售点规划数量,原则上每年视本规定的运行效果对其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场区域单元网格内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超过该网格的规划数量。

  每月底办证大厅应当及时公布各市场区域单元网格的规划数量、当月办证数量的增减情况。

  第九条  本县行政区划内持证数达到上级局下达的指导规划数或市场区域单元网格持证数达到规划数量以上时,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备案登记,申请人应当签字确认。并按照单元网格内主街道新办申请人优先于非主街道申请人办理的原则,在规划数量内依据备案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登记人新办申请资格仅使用一次,且应当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办手续,无故逾期或因申请人变更联系电话无法联系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申请受理人必须与申请登记人一致。

  第二节  布局设置标准

  第十条  市场区域单元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应符合间距标准,城区、集镇及工业园区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50米。

  第十一条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根据人口户数予以设置零售点, 300户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300户的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2个。

  第十二条  行政村或自然村以当地派出所登记的该村家庭户数为准,并根据实际辐射的人口户数予以设置零售点。人口在100户以上的,可设一个零售点,超过100户的每增加2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十三条  综合市场和农贸市场内,按固定经营摊位数设置零售点,每100个摊位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

  第十四条  公路服务区、汽车站、火车站及相对封闭的景区内,根据实际需求,可设1-2个零售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本规定中有关单元网格规划数量、间距限制:

  (一)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成年亲属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的。

  (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政府建设等客观原因,持证人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网格规划数量作相应调整)。

  (三)特殊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驻军部队、看守所;酒店、宾馆、饭店、KTV等经营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且有市场实际消费需求。

  (四)城区、乡(镇)集镇主要街道沿街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主营业务为预包装食品零售的便利店、超市。

  (五)烟草行业设立具有发展引领标杆作用的、且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

  (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不受合理布局规定限制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以店铺经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政府助残对象(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为一至二级单纯肢体残疾证件)或军烈属对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该市场区域单元网格内持证数在规划数量以下的,可按本规定的布局标准减半办理一次,必须由本人驻店实际经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有毒、有害(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等)、易燃易爆(服装、纸类、液化气、化妆品、香烛、烟花爆竹等)物品的场所及其他明令禁止烟火的场所。

  (二)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网吧游艺、美容美发、药妆医械、彩票书店、教育培训、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传真打印、洗涤护理、服装制售、劳保用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汽车服务、装饰装潢、水产冻品、农具农资、电子商品、花卉水果、蛋糕烘焙、滋补保健、粮油散酒、寄递配送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三)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内及所有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间距50米区域内的。当地政府部门为创建文明城市、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等有制定相关规定的,办理新办申请的据实遵照其规定执行。

  (四)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等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的区域。

  (五)利用信息网络、无人值守自动零售商店(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游戏机、博彩机等)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住宅小区、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八)特殊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酒店、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如下处置:

  (一)经营场所存在基于安全因素不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且持证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依法劝其退出经营。经营者不愿退出的,行政许可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

  (二)对经营场所在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周边的持证户,主动退出并将经营场所迁移至其他地段继续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三个月内),或已迁移的持证户在原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关闭后需回迁原地址经营的,可不受市场区域单元网格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不在同一个单元网格时规划数量作相应调整)。未退出或未迁移的,行政许可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距认定标准为申请人经营场所临主街道店门的中间点与已设零售点店门中间点的安全可行最短距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场所面积,指经营场所陈列摆放商品的营业面积(如含有多个连续门牌地址的店铺改造、扩建的,相邻墙体须打通且开取宽度2米以上不可封闭的正常通道,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面积)。

  第二十一条  市场区域单元网格内新设小区或开发区投入使用后,当年内按原规划数量办理,下一年度设置网格规划数量时结合实际予以调整,依据该项调整的规划数量限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减半执行,是指零售点间距、经营场所面积、人口户数等数量标准的减半执行。

  第二十四条  武平县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建立评价制度,根据辖区内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人口流动、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不定期评价,适时调整和完善,并予以重新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依照福建省局或龙岩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零售点,实行行政区域内总量控制模式。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全县总量控制为2户,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增设雪茄烟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在满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经营性条件:

  (一)主营业务与雪茄烟零售业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

  (二)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

  (1)经营面积: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2)销售区:应具备雪茄烟陈列展示区域;

  (3)养护区:应具备专业的电子恒温恒湿雪茄柜或具有恒温恒湿设备的雪茄养护房;

  (4)品鉴区:配备开放式卡座品鉴区域或通风条件良好的独立品鉴包厢;

  (5)业态参考:雪茄吧、酒吧、餐吧、会所、茶叶店等新型业态;

  (6)符合上级单位(部门)有关雪茄特色终端应具备的其他条件要求。

  (三)由县/市烟草公司推荐为雪茄烟体验店,并报市级烟草公司审核同意的。

  第二十七条  根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分类规划布局,独立设置,互不作为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物,在总量控制区域内分开独立计算。

  第二十八条  零售点规划数量因国家政策、当地政府政策或烟草行业政策变化的,应及时做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武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修订后武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武烟专〔2022〕19号)、《福建省武平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武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补充说明的通知》(武烟专〔202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