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县本级取消证明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2-07 18:59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减政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县司法局组织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经过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梳理、审核确认及县司法局汇总审核,编制完成了县本级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现将 9个县直行政执法部门涉及的33个政务服务事项主项、83个子项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具体清单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事项管理。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或者在法定证明事项之外增加证明材料。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不得再向办事群众和企业索要证明事项材料。县政府将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涉及国家、省、市、县证明事项清单公布情况,动态调整县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二要做好工作衔接。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做好证明事项取消后的相关衔接落实工作,科学确定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及时公布新的办事指南,向社会做好宣传解读,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状态。

  三要加快信息共享。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合作,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调查核实、部门之间查询等方式核实相关信息,被查询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要大力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严查违法增加证明事项、提高证明要求、随意转嫁核查义务、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明减暗增、边减边增、先减后增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切实推动减证便民工作落到实处。

  五要严格责任落实。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自行增设证明事项、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