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境内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武平县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含保护小区)、中山河国家湿地公园、城市规划区及旅游风景区、城镇周边一重山为禁猎区,实行全年禁猎。其他区域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8月31日;全县范围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蛇类、鸟类实行全年禁猎。禁猎期、禁猎区内禁止猎捕和杀害一切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生息繁衍场所等生存环境。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包括: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二)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改造的枪械。
(三)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四)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五)采集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六)无人机坠物狩猎(含红外线热成像、夜视仪技术等)。
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野猪危害防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植保作业等特殊情况,依法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除外;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实施猎捕的,一律不予批准。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武政〔2018〕7号文件同步废止。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安网备: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