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6-18 09:18
                                     武政规〔2026〕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武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为加快保障性住房的配租工作,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配租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根据住建部、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部门职责

1.县住建局负责县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申请家庭资格审核确认、复核认定、入户巡查和年度资格复核工作以及对不符合保障条件对象的整改、清退等工作。

2.乡镇街道负责申请家庭的收件受理、资格初审及材料上报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县住建局做好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的整改、清退工作。

3.县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婚姻状况、低保身份、车辆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结果报送工作,配合县住建局开展年度资格复核工作,同时做好四类救助对象的核定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核实申请家庭的车辆信息,包括车辆所有人、排量、牌照、登记时间、注销时间、使用性质等相关信息工作。

5.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自有房产含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下同登记信息。

6.县人社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养老保险月数、缴交单位、领取退休金额等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7.县法院负责核实申请家庭失信人员名单,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行政强制执行工作。

二、廉租住房配租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1.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取得武平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北至环城北路,南到千鹭湖湿地公园,西至环城西路,东至环城东路,总面积约52平方千米户籍,并在县城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成员仅限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月前连续12个月,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4倍

3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

4非低保单身申请家庭,申请人须年满二十二周岁;

5家庭人均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县城乡低保标准12个月计算8倍;

6申请家庭未拥有机动车辆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除外

7未享受房改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

8申请人与配偶离异前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房产归属配偶方且离异时间须满一年。

2.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15/人。具体保障方式及标准如下:

1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给予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低保人员为5元/人·月·,低收入人员为3元/人·月·

2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按县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

3.实物配租顺序

实物配租优先保障无房家庭,按照先低保后低收入家庭的顺序配租,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配租。

(二)申请资料提供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丧偶、离异或达到结婚年龄单身提供无婚姻状况声明;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应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的授权书;

4.其他需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申请条件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3倍以内,家庭人均财产资产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申请家庭无自有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机动车辆,应纳入家庭财产计算,车辆价值以申请家庭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保险金额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认定,两者价值不一致时以机动车业保险保险金额计算,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人。申请人须取得武平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户籍在县城城区规划区区域范围外的申请人,除须取得武平县户籍,还应在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在当地累计缴满养老保险15年的申请人含离退休人员,不受稳定职业、签订合同和居住地限制。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不同代系结构家庭,须具有武平县户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受户籍限制。

2.新就业人员: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须在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且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人,家庭人均财产资产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无自有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机动车辆。

3.外来务工人员:在县城区范围有稳定职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县缴交养老保险的不具备武平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人,家庭人均财产资产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无自有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机动车辆。

4.台胞及港澳同胞:持有合法有效台胞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并在武平县就业创业的县域内无房户,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人。

5.全日制大学应届毕业生:不受户籍和养老保险缴纳年限限制,只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当地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人,家庭人均财产资产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无自有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机动车辆。

6.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轮候家庭。

7.引进人才:县委、县政府有关人才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具体由县委人才办界定,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人。

8.特殊优待家庭:在我县工作或生活且具有武平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市级以上劳模及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英模、见义勇为、抚恤优待对象和伤病残退伍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人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城镇低保家庭等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3倍以内,家庭人均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申请家庭无自有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机动车辆,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人。

9.D级危房家庭: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被鉴定D级危房的家庭,经武平县县城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联审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未通过改建的具有武平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家庭,家庭人均财产资产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申请家庭无自有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机动车辆,除危房外在武平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无其他自有房产。

10.一线困难家庭: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县工业园区企业一线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列入分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财产资产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在武平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人。

11.零彩礼家庭:经认定为零彩礼家庭的列入分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财产资产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在武平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人。

12.流动儿童关爱家庭:家庭人均财产资产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在武平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人。

13.住房困难教师家庭:单列140套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长期在农村任教的在编在职我县城区生活的住房困难教师家庭的住房问题,具体准入条件、配租情况及后续退出管理由县教育局制定并报县住房保障站备案。

14.企业整租:租赁方案、具体准入条件、配租情况及后续退出管理由产权单位制定并报县住房保障站备案。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应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享受过房改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二)申请提交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声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3.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

4.应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的授权书;

5.引进人才须提供有关人才文件或奖励、奖章证明;

6.其他材料。

(三)租金保障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保障面积标准:保障面积与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40 以内,3人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50以内,4人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60以内。具体租金标准由县政府核定。

四、保障房配租户型条件

1.申请家庭符合保障条件人数1人的分配一房型房源;

2.申请家庭符合保障条件人数2人的原则分配一房型房源,如果家庭成员间关系不属夫妻且2人均超过6周岁,可分配二房型房源;

3.申请家庭符合保障条件人数3人及以上的,分配二房型房源;

4.若二房型房源不足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对符合二房型条件的申请家庭户可配二套单身公寓;

5.二孩及二孩以上家庭的,分配三房型房源;

6.离异、丧偶等单亲家庭子女需年满3周岁,夫妇一方年满60周岁家庭,因重大疾病等情况需照顾监护的单身人员等特殊家庭,可配租二房型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房源。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

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可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自助终端机公租房闽政通APP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线上办理,或至户籍、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线下办理。同时将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家庭信息委托书等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保障性住房配租流程包括申请受理、部门联审、住建部门审核认定、配租4个环节,其中前三个环节办理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5个公示日

(二)复核、公示

县住房保障站审核通过后,提交省保障房配置监管系统多部门联审。

收到多部门联审报告后,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相应情况通过县融媒体中心、县住建局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三)租赁补贴发放、租金减免

租赁补贴发放: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经公示确认后,发放当年度的租赁补贴。

租金减免:申请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唯一住房,且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四类救助对象,可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减免租金,分别按月租金的60%,50%,30%,30%给予减免。

六、轮候管理

1.本批次因房源原因未能安排配租的家庭,在下批次可供房源中按照已确定的轮候顺序依次安排配租。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规定退出轮候。

2.本批次已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又放弃配租资格的家庭,在今后批次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时,须重新提出申请。

3.累计两次放弃配租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七、保障房调换和互换

(一)调换保障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房源调换申请,对生育多孩的家庭优先给予调换:

1.保障家庭发生人口变动,根据相应保障标准可调换至其他房型的当前居住的房源已满足住房保障标准的除外

2.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无法居住或短时间内无法完成维修的;

3.子女已满6周岁的;

4.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或行动不便,二级以上残疾且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未设置无障碍设施,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的;

5.年满70周岁的承租人需调换至二房型,低层楼梯房或电梯房的;

申请房源调换的家庭优先调换至原居住小区内的可配租合适房源,如原居住小区无合适房源,可调换其他地段合适房源。

(二)互换因就业、子女就学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保障家庭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八、租后管理

1.年度资格复核:对正在享受保障房在保家庭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核审查机制,县住建局每年年初将在保家庭名单提交相关部门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予以调整。

2.日常巡查管理:产权单位、运营单位要加强保障房的日常管理。物业单位协助县住建局组织每年至少开展二次全覆盖入户调查,发现闲置、改变用途、转租、转借等各类违规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住建局处理。

3.合同履约管理:合同原则上三年一签,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产权单位应当通知承租对象,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书面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履行,经书面通知后3个月内仍未履行的,县住建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4.违规处理:承租人存在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6个月以上、改变房屋用途等违规或不当行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腾退情形: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签订的租赁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产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家庭,综合采取租金上调、门禁管控、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实施退出管理。

若有过渡周转需求的,须签订周转合同,且过渡周转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其继续承租期间的租金按合同标准收取;在合同期满后不退出的,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县住建局依法依规收回承租的房屋并依法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九、其他事项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收入、资产和住房等状况的申请家庭,一经发现,取消其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并依法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及配租的保障性住房,记入个人不诚信档案,自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十、附则

1.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2.废止《武平县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武平县保障性住房配租流程图

2.申请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选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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