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校外 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11-14 10:37

  武政办规〔2025〕4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校外

  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武平县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平县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武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平县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安全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办,以营利或非营利为目的在学校以外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课后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建立由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以乡镇(街道)和教育、公安、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卫健、应急、城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协调各成员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负责召集校外托管机构专班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析研判校外托管机构安全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二)县直有关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校外托管机构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工作专班办公室,经会商后,由工作专班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或者组织联合执法进行查处。

  (三)建立部门联动制度,登记机关应当将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情况及时通报工作专班,做到信息共享,共防共治;各部门依据职责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对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指导,开展长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责任:

  (一)校外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燃气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监护管理等相关知识培训,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二)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配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有供餐的托管机构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立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发生安全、食物中毒、传染病、火灾及其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公安、市场监管、卫健、消防、教育等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学生所在的学校。

  (四)校外托管机构要保证学生人身安全,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火灾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县教育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的对接服务;督促指导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拒绝接受未经许可的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服务;负责查处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职工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者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的行为。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明码标价和广告行为进行监管;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督促检查校外托管机构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餐饮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督查从业人员办理健康合格证明;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校外托管机构的违法行为。

  (三)县卫健局负责依法协助落实托管服务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等方面监督管理。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依规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对托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层面的指导,监督校外托管机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其配齐配足消防器材设施,加强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与宣传教育。

  (五)县公安局负责常态化对校外托管机构周边治安管理和治安防范,加强从事接送托管学生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协助校外托管机构的从业人员违法犯罪查询,加强预防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涉及治安违法犯罪行为工作;负责校外托管机构从事住宿服务的审批及监管。

  (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校外托管的违章户外广告设施和违法建设,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校外托管机构联合执法工作。

  (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从事校外托管机构学生接送活动且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在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方面的管理;依法查处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

  (八)县住建局依法负责新、改、扩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对在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指导监督,督促城镇燃气供气企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及加强对燃气安全督查,指导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九)县民政局依法履行非营利性托管机构的相关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责。

  (十)县应急管理局(安办)依法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落实校外托管机构行业主管责任及属地监管责任。

  (十一)县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专班构建民政、教育、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妇联等部门协同联动保护未成年人机制,强化对县内托管留守学生进行关爱及帮扶帮教,预防学生违法犯罪。

  (十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机制,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区、村(居)委会安全监管范围;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台账建立、安全排查及整改管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托管机构的监管,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法依规查处。要严格依照法律及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交由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关手续。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场所内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合理。校外托管机构应安装监视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监控视频至少保存1个月,视频监控分辨率不低于960p,并做好学生安全和隐私保护;服务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场所卫生安全保证。保证校外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保证校外托管场所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开办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

  (二)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校外托管服务。校外托管机构场所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在80平方米及以上,校外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在5平方米及以上。校外托管机构为学生提供休息、住宿场所的,要满足学生一人一床,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以及配备必须生活设施。场所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防盗网、广告牌),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停放或充电。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校外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规模在25人及以下的,原则上配备2名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校外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和在职教师和学校其它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托管机构。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可以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上下学,确保学生安全。学生在托管场所活动期间,需有从业人员全程陪同和监管;有寄宿的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学生夜间的看护和监管,托管环境设施、设备和生活用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校外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学生托管服务协议书》文本式样由县教育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收费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托管机构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工作专班办公室和相关涉及单位。

  第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相关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或者伪造相关证照从事托管或者餐饮服务活动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各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相关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或经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正式在编教职工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

  (一)调查摸底。县教育局督促所属各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上报校外托管机构情况调查表,县教育局于开学后20日内报送至所在乡镇(街道)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安全指导。乡镇(街道)根据报送的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及发现的情况,每学期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报告登记,督促开办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对于不依法履行报告登记,拒绝检查指导,或者安全隐患较大的校外托管机构,由乡镇(街道)牵头,相关部门协同,依法采取联合整治等方式予以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托管学生的安全。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县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向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所有校外托管机构均需在半年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逾期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在5人及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但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三条  AI自习室监管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本办法执行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