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办法和调整
耕地恢复补助资金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全县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目标的顺利完成,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武平县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4〕2号)基础上,优化调整各类耕地保护项目补助资金标准等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调整类型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24〕34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62号)等政策文件,耕地恢复地块质量等级达到上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的新增稳定利用耕地,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形成补充耕地指标主要以实施耕地恢复与土地整治项目两大类为主。 本次调整的耕地保护项目补助资金标准主要适用于耕地恢复与土地整治项目。
二、资金补助标准
资金补助包括项目补助资金、奖励经费及后续种植管护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项目补助资金
1.耕地恢复。恢复为水田补助 0.6万元/亩,恢复为旱地补助0.3万元/亩。
2.土地整治。新增水田按形成补充耕地指标面积补助7万元/亩,新增旱地按形成补充耕地指标面积补助2.5万元/亩。
(二)奖励经费
1.为提高乡镇(街道)实施高质量耕地恢复地块积极性,对能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的耕地恢复地块进行奖励,其中耕地恢复水田地块在地块入库形成水田指标后,在0.6万元/亩项目补助标准基础上,额外奖励乡镇(街道)村(社区)9.9万元/亩;耕地恢复旱地地块在地块入库形成耕地指标后,在0.3万元/亩项目补助标准基础上,额外奖励乡镇(街道)村(社区)3.5万元/亩。上述奖励资金在扣除实施费用后,由乡镇(街道)给予项目所在村(社区)不低于剩余资金30%的补助。
2.对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地块进行奖励,其中按形成水田指标面积奖励乡镇(街道)2.5万元/亩、村级1万元/亩;形成旱地指标面积奖励乡镇(街道)0.9万元/亩、村级0.4万元/亩。
3.按完成耕地恢复面积0.15万元/亩、完成补充耕地指标1万元/亩对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奖励。
(三)后续种植管护费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耕地后续种植管护负总责,需落实后续五年的种植管护责任。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的,在形成指标后第二年起,按1万元/亩标准拨付后续种植管护费用,分五年进行拨付,每年拨付2000元,费用单独列支。
三、资金拨付要求
(一)项目补助资金、奖励经费和后续种植管护费用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支付测量、编制实施方案、论证、设计、补偿、招标、监理、施工、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结算等费用。
(二)耕地恢复、土地整治等项目由各乡镇(街道)、经营主体等作为业主负责具体实施,项目资金下达至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不得截留、挪用。
四、其它事项
(一)验准拨付
2025年度开始实施并验收(审核)通过的耕地恢复、土地整治项目按本通知标准进行资金拨付。
(二)组织保障
各乡镇(街道)负责任务的落实;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业务指导、项目推进以及跟踪督促工作。
(三)验收程序
1.耕地恢复地块由乡镇(街道)在国土调查云平台举证以后报市、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
2.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办法仍按《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武平县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4〕2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3日。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耕地保护项目补助资金标准情况表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
附件
耕地保护项目补助资金标准情况表
|
序号 |
类型 |
补助标准(万元/亩) |
||||||||
|
形成补充耕地指标 |
未形成补充耕地指标 |
|||||||||
|
补助资金 |
奖励资金 |
五年后期管护资金 |
合计 |
补助资金 |
五年后期管护资金 |
合计 |
||||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
|
1 |
耕地恢复 |
水田 |
0.6 |
9.9 |
1 |
11.5 |
0.6 |
/ |
0.6 |
|
|
旱地 |
0.3 |
3.5 |
1 |
4.8 |
0.3 |
/ |
0.3 |
|||
|
2 |
土地整治 |
水田 |
7 |
2.5 |
1 |
1 |
11.5 |
0.6 |
/ |
0.6 |
|
旱地 |
2.5 |
0.9 |
0.4 |
1 |
4.8 |
0.3 |
/ |
0.3 |
||


闽公安网备: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