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武平县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5-06-09 09:14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武平县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武平县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平县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平县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公益属性,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武平县辖区居民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条  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县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并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公益性公墓是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禁止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合建等形式进行社会化运营,改变公益性质。

  第四条  公墓运营管理遵循公益便民、节地生态、规范有序、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民政局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公益性公墓统一由县民政局监管。

  第六条 县民政局下属县殡葬服务所为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及竹篙塘公益性公墓(乡镇级)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及竹篙塘公益性公墓(乡镇级)的日常运营和服务管理工作;乡镇(街道)为本辖区内乡镇级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乡镇级公益性公墓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热情服务,廉洁奉公,不得刁难用户、收受财物。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与管理,做好环境绿化、美化、卫生保洁,落实防涝、防火、防盗等安防措施,遇有集中祭扫时节,要组织协调有关人员,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引导群众错时错峰、预约祭扫,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三章  服务范围

  第八条  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1.具有武平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原籍在武平县的外迁人员及其配偶,以及以上人员的祖坟迁移;2.本县辖区重点工程被迁移坟墓。

  竹篙塘公益性公墓(乡镇级)服务对象为:1.具有平川街道户籍的城乡居民、原籍在平川街道的外迁人员及其配偶,以及以上人员的祖坟迁移;2.本县辖区重点工程被迁移坟墓。

  第九条  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在满足第八条规定的对象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

  第十条  公墓运营管理单位需凭丧属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迁葬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销售墓穴。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提供墓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收费和公墓维护管理费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县民政局要建立价格公示体系,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它载体将公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为群众监督、选择提供方便。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公墓维护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超过20年,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公墓维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公墓维护管理费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墓穴,必须按标准续缴公墓维护管理费。

  第十三条  公墓运营管理单位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明码标价之外收取额外费用等乱收费行为。

  第五章 安葬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服务对象去世后,其亲属(或者其他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逝者火化证等有效证明到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办理安置手续,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墓穴安置手续,认真核对经办人的姓名、性别、与逝者关系、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及逝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生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登记完整信息,安排墓穴,签订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  墓穴售出后,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应发给由福建省民政厅监制的骨灰安葬证。公墓运营管理单位不得私自印制、伪造骨灰安葬证。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豪华墓、大墓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公墓内安葬遗体。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墓穴。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需经公墓运营管理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服务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和岗位职责,确保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服务制度应在服务场所公示。

  第十九条  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要对公益性公墓建立墓穴档案登记制度,认真做好墓穴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对新增或变更的信息要及时记录存档。档案资料装订成册,按年度建档立卷,实行“一墓一档”。档案资料要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公墓运营管理单位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和违规收费,不得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公益性公墓定期检查,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要提供墓穴销售合同及价格、销售台账、票据使用、管理费用收取使用、档案管理、内部制度执行以及规划建设等情况,对不合格、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省、市、县公墓管理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竹篙塘公益性公墓(乡镇级)适用于本办法,其他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村级公益性公墓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