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1-22 09:00

武政办〔20244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2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2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

 

 

 


龙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编制、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 涉及全市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1. 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的;

2. 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

3. 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

4. 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

() 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国土空间规划;

3. 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4. 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 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1. 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方面的;

2.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方面的;

3. 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

() 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市级以上重点公共建设项目。

() 实行政府定价,且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年度编制,具体编制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部门、县(市、 区) (以下称相关单位) 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司法局于每年第四季度向相关单位征集下一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也可以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

相关单位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并按要求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建议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决策事项的名称;

() 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及其必要性、可行性;

() 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及时间安排等。

第七条 市政府领导提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由相关单位研究论证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报送建议书。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论证。需列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报送建议书。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社会普遍关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等统筹拟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在审核拟定过程中,视情征求发展改革、财政、 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拟列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第九条 对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相关单位未申报的事项,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订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拟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增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应当予以研究。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拟订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拟订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市委同意。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决策事项名称;

() 决策承办单位;

() 决策时间安排;

() 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需要调整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应当履行审核职责,经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