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2〕59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平县“十二五”期间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1-16 10:26

 
 
 
 
 
 
武政办〔2012〕59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平县“十二五”期间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武平县“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武平县“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
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86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龙政综〔2011〕352号)、《关于龙岩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龙政办〔2011〕281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的要求,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为原则,立足实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为重点,以志愿消防队伍等为补充,建成覆盖全县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发展专职消防队伍。依据《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武平县“十二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结合“十二五”期间全县消防站建设,科学推进专职消防队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县招聘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5人,消防文员不少于1人。
(二)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力量。根据上级规定,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乡镇或单位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是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二是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三是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四是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据此,我县的平川、十方、岩前应有专职消防队。
(三)壮大群众志愿、义务消防队伍。未建立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建设保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社区、行政村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大型企业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大力发展民间消防力量,鼓励通过政企联办、乡村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
(四)扩充消防文员队伍。县公安消防部门按照不少于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编制名额的50%招聘消防文员,“十二五”期间,全县招聘消防文员不少于1人。
三、工作任务
(一)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县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5人。平川、十方、岩前应组建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应按照“五有”(有人员、有营房、有消防车、有执勤、有训练)标准建设,也可由两个以上乡镇或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
(二)明确指导管理和执勤模式。县专职消防队,由县公安消防大队管理;乡镇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乡镇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专职消防队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县专职消防队员可执行执勤两天(48小时)休息一天(24小时)的工作制度,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值班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两天。
(三)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县公安消防大队验收,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对在企业改制中面临生存危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可通过政企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因地制宜进行整合和公共化改造,巩固和发展消防力量。
(四)加强专职消防队员的管理。招聘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专职消防队员优先从退役士兵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队退役士兵中招聘,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内勤文秘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岗位需要,统一招考、择优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等级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消防文员队伍,并实施分岗定级管理。
(五)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将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等级作为招聘专职消防队员和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及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主要依据;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灭火救援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规划和经费保障。由县政府结合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人员(包含消防文员)工资福利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组建志愿消防队的乡镇、单位和组织应当提供消防装备、设施、执勤训练以及相关经费等保障。
(二)落实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县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经费每人每年不少于4万元,每年经费增长不低于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业务费的增长幅度。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同等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负责。各级、各有关单位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消防队为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参照《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试行)》,组织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组建(设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单位要依法为其消防队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消防队员牺牲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按程序上报审批。
(四)落实优惠待遇。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专用车按照特种车船的要求上牌和安装警示灯、警报器,设置专用标志,免缴泊车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在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
(五)落实激励机制。对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多种形式消防队及人员,由县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公安消防部门应一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鼓励和支持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县公安消防大队、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开展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有关规定对优胜者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六)落实组织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及乡镇政府协调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发展优秀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专职消防队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专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企业要充分认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消防法》,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积极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通过规范管理,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战斗力。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履行公共安全服务职能,是我县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规范管理教育。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贯彻从严治队和依法治队的原则,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促使多种形式消防队队员尤其是合同制消防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风范。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准军事化”标准,加强对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文员队伍的管理和教育,确保队伍安定稳定。
(三)不断强化执勤训练。县公安消防大队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业务指导,对全县专职消防队的指挥员和班骨干进行培训、轮训,提升专职消防队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灭火预案制定、“六熟悉”(熟悉消防队责任区的交通道路、水源情况,熟悉责任区内重点单位的分类、数量及分布情况,熟悉责任区内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对策及基本程序,熟悉责任区内重点单位建筑物使用及重点部位情况,熟悉重点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情况,熟悉重点单位的消防组织及其灭火救援任务分工情况)、演练以及灭火救援技战术等方面的指导,组织开展业务竞赛、业务考核、评比表彰等活动。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制度,逐步将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纳入统一的执勤体系。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对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确保工作目标完成。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要将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平安武平”的考评范畴,每年进行检查验收,促进工作落实,确保城乡公共消防安全。对工作不落实,致使发生火灾后不能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主题词:消防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7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