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家发改委地区司关于“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关政策指引的通知
时间:2016-04-25 16:39

武政办〔201649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国家发改委地区司关于“十三五”时期易地

扶贫搬迁工作有关政策指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改委地区司关于“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关政策指引》转发给你们,并随文附上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5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关于“十三五”

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关政策指引的通知

 

闽发改区域〔2016283

 

各有关市、县(区)发改委(局):

去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发改地区〔20152769号)。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先后印发了4期“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指引,阐释重点政策,推介典型经验,为各地提供参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要求,现将“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指引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并随文附上《“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附件:1.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指引(第1期)

2.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指引(第2期)

3.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指引(第3期)

4.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指引(第4期)

5.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6414 

 

 

 

 

 

 

 

 

 

 

 

 

 

 

 

 

 

 

 

附件1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指引

(第1期)

一、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政策原文: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引自《“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政策阐释:政策所指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为生活在特定自然环境和发展条件下需要实施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建档立卡信息系统识别复核并报国务院审定,“十三五”时期,这部分人口分布在全国23个省(区、市),共约1000万人。建档立卡搬迁规模、搬迁对象认定和调整工作是扶贫部门的职责,各省(区、市)如需变更调整,须按程序报国务院扶贫办审核同意,否则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发展改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扶贫部门核定的搬迁规模和搬迁对象,组织编制本地方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需要强调的是,生活在边境一线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考虑到戍边的重要性,要加强工作指导,不得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考虑到迁出地自然环境和发展条件具有同质性,还有部分生活在同一迁出地的非建档立卡人口需要实施同步搬迁。为统筹做好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应在严格区分不同搬迁对象性质和规模基础上,将同步搬迁人口统一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按照中央有关脱贫攻坚考核工作部署,今后对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和核心内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搬迁任务完成情况和脱贫情况。建议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同步搬迁人口规模,防止因同步搬迁人口规模过大影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进度和脱贫效果。
  二、安置住房建设标准
       政策原文: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省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
       ——引自《“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政策阐释:“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重点要解决好搬迁对象住房安全和脱贫问题。考虑到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的特殊性,安置住房建设要以“保障基本、安全适用”为原则,严格控制在人均25平方米以内。需要强调的是,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人均25平方米,既是“保障基本”的强制性标准,也是最高限制标准,对象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具体执行中,不得变相扩大建设面积,也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防止因搬迁而举债、因搬迁而难脱贫。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对于同步搬迁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要在统筹安置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础上,区别具体情况,做到因户施策,相关建设标准可以不一致。
       各地在制定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时,要严格执行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建设“保障基本”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以规划为引领,进一步强化建设规划和安置区建设方案的约束力。省级政府要指导市(县)政府特别是组织实施部门全面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三、安置住房补助标准
       政策原文:各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贷款、项目资本金承接情况,及时制订并公告本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并统筹考虑不同区域发展状况、建设成本等因素,制订省域内差异化补助标准,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得出,防止因搬迁加重贫困农户负担,加大脱贫难度。
       ——引自《“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政策阐释:根据政策要求,需要全面理解和把握好以下三个要点:一是综合考虑各渠道资金支持情况。《方案》明确的资金渠道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农民自筹,共计约1000亿元;地方政府债1000亿元,以项目资本金形式注入到省级投融资主体;专项建设基金500亿元,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以项目资本金形式注入到同一省级投融资主体;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政策性长期贷款,最高限额3500亿元。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农民自筹资金外,其他渠道资金均需由地方政府偿还,属于有偿资金。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各渠道资金形成的约6000亿元总盘子,投向范围包括搬迁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以及纳入统筹规划的同步搬迁人口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安排对象是“十三五”时期全国需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300万户1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此,不能将上述资金简单地理解为国家给予每个建档立卡搬迁户补助20万元,或给予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助6万元,更不能误解为上述资金都可以无偿使用,从而盲目提高补助标准。二是制定安置住房建设人均最低补助标准。制定最低补助标准,是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搬迁群众建得起、住得起安置房的保障措施之一,原则上以政府通过统筹各渠道资金形成的补助资金能够满足住房建设安全适用的基本需求为底线。因此,人均最低补助标准实际上包括中央补助和地方补助两部分,中央补助主要为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均建房补助;地方补助主要为地方政府统筹易地扶贫搬迁或其它相关资金形成的人均补助。各地方在制定本地方安置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中央补助标准、本地财力状况、还贷能力等因素,同时要做好新老政策的解释、宣导工作。三是制定差异化补助政策。考虑到各地自然条件、安置资源、发展基础、建设成本等情况千差万别,有必要通过分档分类的办法,体现对安置房建设补助的差异化支持。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有搬迁任务的省份分为三类地区,相应明确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均补助的差异化标准。各地也可结合省域、市域、县域搬迁安置情况,相应制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住房建设的差异化补助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差异化标准制定工作,要统筹前后、兼顾左右,各档各类补助标准之间的差距不宜过大。
       目前,部分地方在制定最低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在最低补助标准方面,如贵州省规定,本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人口人均住房建设补助标准分别为2万元和1.2万元,在此基础上,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的,每人再奖励1.5万元。在差异化补助政策方面,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不含“天窗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住房建设基准补助标准为每人不低于2.4万元;区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基准补助标准为每人不低于1.8万元;其他县,基准补助标准为每人不低于1.35万元。同时规定,各县(市、区)实际基准补助标准,可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评分结果、安置区域和安置方式、当地平均建设成本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按不高于当地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基准补助标准执行。


 

 

 

 

 

 

 

 

 

 

 

 

 

 

 

 

附件2

 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指引

(第2期)

政策原文:初步匡算,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总投资约6000亿元,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一是逐年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两项合计力争达到1000亿元;二是通过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由省级政府向有关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1000亿元项目资本金;三是通过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为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500亿元项目资本金。剩余约3500亿元缺口部分,由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
       ——引自《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政策阐释:为确保
十三五时期1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任务所需资金,国家在大幅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基础上,通过创新政策工具、拓展融资渠道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建设资金保障能力。政策明确的资金渠道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总规模约800亿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盘子中统筹安排,分年度下达地方,年度平均规模160亿元,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补助。考虑到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在安置资源、建设成本和实施难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均补助标准分为三档,以体现差异化支持。按照程序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计划中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年度规模,经统筹平衡后,将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各地。中央预算内投资属财政性补助资金,无需偿还。
       二是专项建设基金。总规模500亿元,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专项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基金的基本定位是市场化、可回收、公益性、惠民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总量规模,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两行)向邮储银行定向发行专项建设债券筹集设立,债券发行利率按市场化金融债利率水平确定,中央财政给予90%贴息。两行对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对省级投融资主体经营状况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监督,但不直接参与投融资主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注入期限和偿还期限,由省级投融资主体与两行协商确定,原则上与项目回收期相匹配。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明确基金支持项目清单、基金使用管理和使用效果督促检查等工作,并做好基金与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长期信贷资金的衔接。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偿还两行注入基金。201512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3380号),以各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规模为依据,一次性切块明确了500亿元专项建设基金分省控制规模。近日,我委正在督促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所承担各省基金规模,抓紧将基金资金注入到省级投融资主体。
       三是地方政府债务。总规模1000亿元,主要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后以项目资本金形式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20159月,财政部已将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1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下达有关省(区、市),各地需据此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各地可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控制规模,结合工程实施资金需求分期或一次性发债,中央财政不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贴息。省级财政对地方政府债券部分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目前,已有12个省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其中大部分采取的是分批发债方式。
       四是长期信贷资金。总规模不超过3500亿元,主要通过国开行、农发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集,由承担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承贷,中央财政对贷款给予90%的贴息。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5号),中央财政只对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不超过3.5万元搬迁贷款的实际贷款发生额予以贴息,其中20162017年先对2000亿元贷款规模进行贴息。各地承接的长期贷款规模应综合考虑工程实施需求、工程建设进度、还贷能力等因素,不得脱离实际承接长期贷款。长期贷款由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还贷,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但是省级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支持省级投融资主体还贷,特别是要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五是贫困户自筹资金。由搬迁对象依据自身经济条件自筹解决,原则上户均不超过1万元。搬迁群众自筹少量资金不是强制性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区分搬迁对象性质,合理确定自筹资金标准,对于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不要求住房建设自筹资金。总的原则是,避免因自筹资金过多而加大脱贫难度,影响脱贫进程。如,贵州省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自筹0.25万元,同步搬迁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自筹1.05万元,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此外,为承接用好专项建设基金、地方债和贷款等各类建设资金,并实现各类资金无缝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采取新设立、改造或在原有公司下新设立子公司等方式设立省级投融资主体,尽快启动运营,并加强与市县项目实施主体的衔接,形成顺畅高效的资金项目运作流程。


 附件3

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指引

(第3期)

政策原文: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引自《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政策阐释:易地扶贫搬迁是中央确定的五个一批精准脱贫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头号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既要挪穷窝、也要换穷业拔穷根,最终目的是通过彻底改善搬迁贫困群众生活居住环境和生产发展条件以实现稳定脱贫。因此,易地扶贫搬迁必须统筹处理好搬迁安置与后续发展、稳定脱贫的关系。在规划制定、工程实施、最终安置等各个阶段,都要提前对搬迁群众创业就业、产业发展、技能培训等做好谋划,与搬迁工作同步推进,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实施搬迁后,脱贫攻坚的其他政策措施要继续惠及搬迁贫困户,该支持发展产业的还要支持,该安排就业培训的还要安排,该劳务输出的还要输出,不能因为搬迁群众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就把他们隔离开。按照中央要求,我委将结合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易地扶贫搬迁后期扶持政策措施。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做法基础上,统筹相关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积极探索新模式、新途径、新办法、新机制,加大对搬迁对象后续发展的支持力度。
       最近,我委在各省上报的十三五省级实施方案和省级规划中,选择了部分在扶持搬迁群众后续发展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思路和想法推荐给大家参考。今后,我委还将根据各地实践情况,陆续选择推荐。
       一、乡村旅游+特色产业扶持方式
       重庆市。对全市1700余个安置点每个补助特色产业资金10万元以上;对搬迁建卡贫困户发展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贷款、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等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贷款贴息等。
       安徽省。实施小城镇乐业工程,把促进易地搬迁的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和推进小城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河南省。大力推动实施一村一品产业基地扶贫工程、一乡一业产业园区扶贫工程、扶贫龙头企业带动工程、乡村旅游扶贫工程等,多渠道解决搬迁贫困群众实现本地就业。依托旅游景区及周边安置区,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实现农民下山、游客进山。
       二、就业培训+公益岗位扶持方式
       山东省。确保有培训意愿的搬迁人员至少接受一次职业培训,每年组织搬迁人员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兴办乡村旅游的全部纳入全省乡村旅游教育培训计划。对成功创业的搬迁对象,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等。
       湖北省。完善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模式,强化工业园区定向培训,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四川省。根据安置地产业发展、搬迁对象的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其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培训的搬迁对象,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贵州省。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搬迁群众倾斜,优先安排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的家庭成员。
       三、资产收益+物业经济扶持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迁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流转或折股量化到户,就地发展产业或物业经济;将安置点的商铺、厂房、停车场等营利性物业产权量化到搬迁户,推行物业合作社。
       甘肃省。将财政资金投入设施农业、规模养殖等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按照保底+分红的方式,负赢不负亏,年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入股资金的10%
    贵州省。鼓励各地依托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配套建设门面、摊位、柜台、停车场等营利性物业,并将产权优先量化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搬迁对象资产性收入。


 

 

 

 

 

 

 

 

 

 

 

 

 

 

 

 

 

附件4

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指引

(第4期)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专题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我们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提出应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好的四个关系,供参考。

一、处理好时间和质量的关系。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时间短、任务重、难点多,应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树立先谋后动、动则必成理念,处理好时间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关系。一是全面、系统、准确地理解政策,把握政策精神实质,在起步阶段找准方向、走对道路,系好第一颗扣子,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二是科学编制省级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统筹谋划布局方案、资金安排和政策体系等,与国家十三五规划做好衔接。在国家十三五规划印发实施后再印发省级十三五规划。三是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结合搬迁能力和前期准备情况,审慎确定2016年搬迁规模,避免因赶时间进度而影响易地扶贫搬迁质量。

二、处理好保基本与扩面积的关系。易地扶贫搬迁是脱贫的搬迁,其住房建设的首要目标是保障搬迁对象住房安全和基本需要。建档立卡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既是保障基本的强制性标准,也是最高限制标准。在制定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以及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时,务必严格执行这标准。在具体执行中,不得变相扩大建设面积,也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防止因搬迁而举债、因搬迁而脱不了贫。在安置点规划设计时,可以在保基本的前提上,为搬迁对象今后进一步改善住房条件预留空问。比如,一些地方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保搬迁户在不举债的前提下打四建一,即按承载4层住房的标准打地基,但当前仅允许建设可供直接入住的半毛坯房一层;有的地方土地比较充裕,也是先建可供入住的半毛坯房,人均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待搬迁对象经济条件改善后,可自主决定是否在已建一层房屋的基础上再加层扩建,或再在宅院里新盖改善住房,前提也是不能因加层扩建或新建而举债致贫。

三、处理好建档立卡搬迁户和同步搬迁户的关系。妥善处理好建档立卡搬迁户和同步搬迁户之间的关系,事关易地扶贫搬迁能否顺利推进、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在制定补助政策时,应统筹平衡,避免政策差距过大引发矛盾。一是合理制定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多元,但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外,其他资金均需要偿还。应结合中央预算内补助标准,根据贷款和项目资本金承接情况,自行确定建档立卡搬迁户住房建设补助标准并进行公告,国家层面不制定统一的建房补助标准。但总的要求是,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得出,防止因搬迁而举债、因搬迁而影响脱贫,更不能出现因搬迁而致贫。二是地方统筹财力解决同步搬迁户建房补助问题。在不挤占、挪用建档立卡搬迁户的建房资金的前提下,同步搬迁户具体建房补助标准可由各地依据自身财力状况并可通过整合其他相关资源合理制定。比如,有的省在本级财政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同步搬迁户建房,有的省正在通过整合其他渠道资金给予补助,有的省已明确通过省级投融资主体追加贷款来补助同步搬迁户建房,有的是直补,有的是通过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设施共享的间接补贴,等等。三是做好建档立卡户和同步搬迁户的政策衔接。统筹考虑老政策与新政策的衔接、建档立卡户和非建档立卡户的平衡等问题,统筹前后、兼顾左右,合理制定最低补助标准,使各档各类补助标准之间的差距保持适度。

四、处理好搬得出与稳得住、能脱贫的关系。易地扶贫搬迁是脱贫搬迁,最终目的是为了让贫困群众脱贫,不能将目标与手段混淆,更不能将手段代替目标。在规划制定、工程实施、搬迁安置等各个环节,提前对搬迁群众创业就业、产业发展、技能培训等做好谋划,把精准支持搬迁对象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稳定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到挪穷窝换穷业并举、安居与乐业并重、搬迁与脱贫同步。将产业扶贫、教育扶贫、转移就业扶贫等精准扶贫工程与易地扶贫搬迁有机结合,实施搬迁后,脱贫攻坚的其他政策措施要继续惠及搬迁贫困户,在产业发展、就业培训、劳务输出等方面给予搬迁对象支持,不能因为搬迁群众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而将其排除在外。积极整合各类扶贫资源,利用好各项政策措施,千方百计解决好搬迁群众后续发展问题,确保搬迁对象有业可就、稳步脱贫。 

 


附件5

 

“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移民搬迁扶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重要批示要求和汪洋副总理多次主持召开的会议部署,现就“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坚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防止以易地扶贫搬迁之名搞“运动式”搬迁。

2.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3.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立足资源特点和当地生产生活习惯,与新型城镇化、生态移民、发展非农产业结合起来,因地制宜探索搬迁安置方式,实行区域差异化补助政策。综合考虑水土资源、新型城镇化对人口的承载吸纳能力等因素,科学编制实施规划,强化规划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引领作用。

4.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愿基础上,努力做到应搬尽搬,尽量实现自然村整体迁出。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按照“拼盘整合、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类资金资源,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5.中央统筹,省负总责。中央有关部门主要从政策制定、项目规划、任务下达、资金筹备等方面加强统筹指导,强化对省级政府的监督考核。省级政府负总责,全面做好实施方案编制、任务分解、资金投放、项目下达、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等各项工作。充分调动市(县)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主要目标

5年时间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力争“十三五”期间完成1000万人口搬迁任务,到2020年,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与全国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趣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态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在周边县、乡镇或行政村规划建设移民新村,引导居住在生态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省(区、市,下同)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安置方式,原则上在省内安置,省内水土资源确难以承载的可酌情考虑跨省安置。

三、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省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

(三)补助标准

考虑到不同区域地方政府的筹资能力,为进一步体现扶贫政策的精准性,适当提高搬迁补助标准,并实行区域差异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主要用于搬迁对象住房建设。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东部省份主要依靠自身财力解决,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适当补助。

各省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主体承接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均贷款需求应根据当地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本金等已明确的资金渠道合理测算。

各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贷款、项目资本金承接情况,及时制订并公告本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并统筹考虑不同区域发展状况、建设成本等因素,制订省域内差异化补助标准,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得出,防止因搬迁加重贫困农户负担,加大脱贫难度。

四、资金筹措渠道

初步匡算,“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总投资约6000亿元,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一是逐年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两项合计力争达到1000亿元;二是通过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由省级政府向有关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1000亿元项目资本金;三是通过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为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500亿元项目资本金,剩余约3500亿元缺口部分,由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

五、信贷资金运作

(一)信贷资金来源

由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中央财政对贷款给予90%的贴息。20152016年暂安排2000亿元贷款规模。

(二)承贷主体

各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政府购买市场服务的形式,确定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作为承贷主体,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进行融资。该承贷主体也应是项目资本金承接主体。

(三)贷款期限

由相关金融机构与承贷主体根据还贷能力、工程建设进度等确定,一般不超过20年。

(四)贷款利率

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确定贷款利率。

(五)贷款用途

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和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

(六)还贷来源

由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还贷,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省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含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支持投融资主体还贷。

六、政策保障

(一)财政和投资政策

加大中央财政对易地扶贫搬迁重点省份的转移支付力度。鼓励省级政府加大中央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合理调整债务结构。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相关金融机构发放的低成本长期贷款予以贴息。增加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提高中央补助标准,推动中央预算内相关专项投资安排向安置区倾斜。

(二)金融政策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贷资金筹措方案,指导信贷资金及时衔接落实,加强督促检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

(三)土地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要。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省份华侨。在满足城镇化需要的基础上,允许11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对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优先安排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七、职责分工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一)中央部门主要任务

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负责全国规划编制、政策衔接、省级方案备案汇总、任务下达、考核评估等工作,统筹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省研究提出“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有搬迁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及其分布,对搬迁后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债券,并单独制定管理办法。财政部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债务支持政策,并研究出台为易地扶贫搬迁低成本长期贷款贴息等其他支持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专项建设债券与地方政府债务的衔接工作,一并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一次性切块下达。国土资源部负责研究出台支持搬迁的土地政策。人民银行负责研究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信贷资金筹措方案,并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服务。相关金融机构负责编制本系统内融资方案,及时制定出台信贷资金管理具体办法,落实各有关省所需信贷资金,有关情况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

(二)地方政府主要任务

省级政府对本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总责,加强工作统筹领导,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组织开展省级规划编制、配套政策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制定、年度资金计划下达、检查指导、绩效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搬迁安置过程中的各类问题。结合实际尽快设立或指定省级投融资主体作为信贷资金承贷主体,并为其注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督促做好还贷工作。做好建设用地安排、用水指标调整、安置区规划布局等相关工作。

市(县)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并结合实际督促相关实施主体做好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金衔接工作。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

八、监督考核

采取主管部门考核、加强贷款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对重点省份的考核全覆盖。

(一)主管部门考核。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采取重点地区抽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监测评估等方式,对搬迁对象选择、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二)加强贷款管理。相关金融机构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严格贷款用途管理,对贷款支持对象是否精准、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贷款发放与回收的重要依据。

(三)委托第三方评估。委托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咨询公司、科研院所等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搬迁对象脱贫发展等情况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价。

九、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启动并编制省级实施方案和2016年实施计划

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工作方案,启动移民搬迁扶贫攻坚行动计划,指导各省按照精准到县的要求,编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省级实施方案和2016年实施计划,于20151231日前报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备案。省级实施方案应包括搬迁规模及分布、安置方式、建设任务、投资来源、承贷主体(省级投融资主体)、承贷规模、还贷期限及来源、政策保障、资金监管措施等内容;2016年实施计划应包括当年搬迁规模及分布、建设任务和投资来源、承贷规模等内容。发展改革委从专项建设债券中安排500亿元通过专项建设基金一次性切块下达到省,财政部将1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下达到省,一并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国土资源部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人民银行指导相关金融机构制定信贷资金使用相关管理办法,明确信贷资金用途、贷款利率等。省级政府设立或指定相关省级投融资主体作为项目资本金和贷款承接主体,做好相关承接准备工作;制定本省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支持政策及实施办法,指导各市(县)开展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阶段:指导省级政府优化方案,筹集低成本长期信贷资金

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等指导省级政府对实施方案进行优化调整,确定20162020年年度搬迁任务、承贷规模等。人民银行根据各省实施方案中的承贷规模指导相关金融机构筹措信贷资金,并向承贷主体发放贷款,财政部下达贷款贴息资金。各省通过举借地方政府债务、承接专项建设基金,为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并承接相关金融机构贷款。以上工作力争于20162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推进工程项目建设

发展改革委下达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省分解搬迁任务,明确2016年建设任务,分配相关资金,落实配套政策,对市(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省级和市(县)级政府指导相关实施主体统筹使用各类资金,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市(县)政府做好户籍、社保、宅基地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落实各项后续扶持措施。

第四阶段:检查考核实施情况并验收销号

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制度,分年度、阶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销号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评估。人民银行对相关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融资模式评估工作。各省做好贷款偿还相关工作,并对市(县)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考核。

 

 

 

 

 

 

 

 

 

 

 

 

 

 

 

 

 

 

 

 

 

 

 

 

 

 

 

 

 

 

 

抄送:县纪委,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