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水产苗种场的生产和管理,提高水产苗种生产水平,确保水产苗种质量安全,逐步实现水产苗种良种化和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和《龙岩市加快水产种业发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生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场是指县域内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颁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水产苗种场(包括繁育场、育苗场)。
第四条 水产苗种场实行分级认定、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经认定为县级水产苗种场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资金扶持,同时具备申报上一级水产苗种场认定资格。第二章 水产苗种场条件
第六条 县级普通水产苗种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环境: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周边无污染源,生态环境适宜种苗的生长、繁殖。
(二)生产规模:有固定的生产场地,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苗种场占地面积50亩以上(含),其中池塘面积30亩以上(含)并有相应的繁育或育苗池配备。其中以育苗为主的需配套有各级苗种池,有繁育的需配套有暂养池、催产池和孵化设施等。
(三)亲本或苗种来源
1.亲本: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水产原良种场或当地自然水域,品种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2.苗种:来源于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
(四)管理人员:配备场长、生产管理等人员。
(五)技术人员:有一名初级以上水产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凭的人员,具有水产养殖、苗种培育等相关专业知识。
(六)技术操作工人:可由技术人员兼任,或有经过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操作工人。
第七条 县级工厂化特种水产苗种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环境: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周边无污染源,生态环境适宜种苗的生长、繁殖。
(二)生产规模:有固定的生产场地,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要求苗种场占地面积10亩以上,育苗池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并配套相应的培育池等养殖设施。
(三)亲本或苗种来源
1.亲本: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水产原良种场或当地自然水域品种,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2.苗种:来源于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
(四)管理人员:有满足生产管理要求的管理人员。
(五)技术人员:有掌握特种水产苗种生产相关经验、常识的人员,具有水产养殖、苗种培育等相关专业知识。
(六)技术操作工人:可由技术人员兼任,或有经过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操作工人。
第八条 根据《龙岩市加快水产种业发展指导意见》,对于基本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但因受用地等限制,无法达到规定规模的,可在本县范围内采取异地建池、联合办场等方式解决,依申请,经现场核实,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根据《龙岩市加快水产种业发展指导意见》,在国家调整野生动物驯养管理职责前,持有林业部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蛙、龟和娃娃鱼繁殖场,在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依申请,经现场确认,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换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水产原良种场
第十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市级水产良种场生产条件、生产设施、从业人员、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要求和认定,按照《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水产苗种场认定
第十一条 县级水产苗种场的认定
(一)申报县级水产苗种场的单位,应向县市民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申请书,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县级水产苗种场资格认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土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至少10年以上)。
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等批复文件。
6.水产原良种引种证明材料(票据、产地检疫证等),或亲本来源地、获得方式佐证资料(主要是相片)。或持有原林业部门颁发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7.水产苗种培育技术规范及生产经营状况。
8.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含上墙图片)
9.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协议等其他材料。
(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组织3-5名专家组成评审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察的形式,按照县级水产苗种场考评表(见附件2)各项内容分项打分,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得7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评合格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公告、挂牌,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考评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经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定、挂牌的县级水产苗种场,其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不得擅自变更选育品种,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程序提出申请,重新认定或办理变更手续。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应提出重新考核申请,考核合格的保留资格;未申请和不合格者,取消其县级水产苗种场的资格。
第十三条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县级水产苗种场基础设施、生产管理、技术管理以及苗种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检验检疫及检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水产苗种场资格。
第十四条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水产原良种场和县级水产苗种场技术员、技术操作工人、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监管辖区内的水产苗种场,依法进行亲本和苗种质量抽检。对拒绝配合抽检的,申请上一级水产苗种场认定资格的,不予支持;已取得上级认定资格的,建议上级取消其资格。对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水产苗种场建立苗种生产质量安全管理机制,监督做好亲本选育、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工作,不定期检查苗种场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用药记录等建立情况,及时了解苗种生产和质量状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认定的水产苗种场为县级水产苗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原种或经人工改良种或当地自然水域本地品种为种源,引进、培育、生产种苗的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武平县农业农村局、武平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级水产苗种场资格认定申请书
2.县级水产苗种场考评表


闽公安网备: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