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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自然资文〔2019〕137号
武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第一批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龙政综〔2019〕53号)和《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文〔2019〕74号)文件精神,我局就此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涉及事项进行梳理,起草了《武平县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分类管理负面清单(试行)》、《武平县自然资源局第一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豁免清单(试行)》、《武平县自然资源局第一批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专家委员会名单》、《武平县自然资源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试行) 》、《武平县自然资源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以及《武平县自然资源局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
武平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7日
武平县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
分类管理负面清单
(试行)
根据《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文〔2019〕74号)中关于制定负面清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第一批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及负面清单公布如下:
一、须上报县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具体范围
位于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城市重要区域、敏感地段各类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标志性、纪念性建筑。
城市重要区域、敏感地段应包括县城环城东、南、西、北所围成的区域,高铁场站及高速公路出入口周边区域。
二、负面清单
1.除上报县规委会审议范围外的其他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我局不再组织评审,由业主单位自行委托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投票赞成的建筑设计方案予以审批通过。同时将专家组评审意见公布,提高公信力。
2.不会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造成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日照分析。
3.武平县中心城区主城区的工业项目无需报建建筑三维电子仿真模型。
武平县自然资源局
第一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豁免清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文件精神、《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龙政综〔2019〕53号)和《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文〔2019〕74号)中关于制定审批豁免清单,针对不同类别的工程项目特性、规模和建设内容,实行分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豁免清单项目不需办理相应手续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第一批免于办理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公布如下: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该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及《物权法》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临时性施工用房。
(二)在经我局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范围内,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内部道路、小桥(涵)等。
(三)公交车站(亭)、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充电桩等。
(四)用于安装灯光、旗杆、户外配电箱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五)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六)露天体育设施及公共停车场地。
(七)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外部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八)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九)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景观的构筑物。
(十)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十一)道路和桥梁维护整修工程或者小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市政道路。
(十二)所有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十三)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灯光、旗杆等设施。
(十四)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且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
(十五)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
(十六)建筑工程的基坑开挖。
(十七)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十八)建设项目需要临时改线工程。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执行负面清单和豁免清单,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类
1.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工业、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
2.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及小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带方案出让社会投资项目。
(二)市政管线、道路类:
长度100米以下市政管线工程项目无需办理项目审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夜景方案:
取消建筑夜景方案单独审查,直接纳入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武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确定第一批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专家委员会名单
根据《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文〔2019〕74号)的要求,建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专家委员会,除重要区域、敏感地段各类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的设计方案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外,其他建筑的设计方案重点评审景观艺术及风貌,原则上由业主单位自行委托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我局不再组织评审。经2/3以上专家投票赞成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我局予以审批通过。同时,将专家组评审意见公布,提高公信力。经我局研究,现将第一批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委员会名单予以公布,专家委员会名单每3年更新一次。
王在舜(注册规划师)、林小辉(二级注册建筑师)、林华富(二级注册建筑师)、王毓英(二级注册建筑师)、兰华海(高级工程师)、何菊莲(高级工程师)、廖元标(高级工程师)、李荣生(高级工程师)、钟友文(高级工程师)、郑福良(高级工程师)、林德文(高级工程师)、刘梓富(高级工程师)、吴启斌(高级工程师)、冯元新(高级工程师)、王世祥(高级工程师)、钟桃远(高级工程师)、钟琼(高级工程师)、兰锦招(高级工程师)
武平县自然资源局
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试行)
根据《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文〔2019〕74号)、《武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部分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6〕183号)文件精神,我局对部分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一、《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文〔2019〕74号)已经明确规定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实行负面清单之外项目的事项清单:
1.除涉及重要区域、敏感地段和重要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以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对前期论证评估充分、规划条件明确的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评估审批事项(如: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等);
3.日照分析报告审查
二、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清单:
(一)建筑类
1.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工业、政府投资的的重点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政类(线性工程)
市政管线及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部分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6〕183号)规定的第一类告知承诺制事项且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标准厂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武平县自然资源局
实行告知承诺制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根据《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文 〔2019〕74号)和《武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时,根据我局告知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详见附件),申请人和第三人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我局审批股在法定工作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者个人,第三人是指相关建筑设计单位及设计负责人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我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别不同分为审批制和告知承诺制两种方式进行审查。
第四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按照告知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其中申请人是项目公司的,承诺书还应由其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审核盖章。
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包括承诺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承诺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方案出图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承诺遵守我局的告知事项要求;承诺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符合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承诺满足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等。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
第五条 我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工作,对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告知承诺工作进行指导。
我局负责建立“规划管理诚信数据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管理中违反告知承诺事项失信行为的记录、认定和使用工作。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参照《龙岩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我局实行告知承诺抽查机制,对申请人和第三人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实行50%以上比例抽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抽查的内容包括建筑设计方案的合规性以及数据真实性。
我局抽查后认定设计方案不符合承诺要求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限期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失信行为;我局在作出撤销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和第三人发出《武平县城乡规划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
第七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武平县城乡规划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后,认为我局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我局在收到申请人和第三人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八条 我局将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信用信息在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并推送至县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同时通报武平县发改局、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其将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评价体系。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和失信行为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存在失信行为如属第三人责任,设计负责人承担设计的设计文件成果三年内不得作为申请办理本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材料。建筑设计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被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该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成果三年内不得作为申请办理本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材料。申请人依据上述设计文件成果申请办理本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而导致无法办理的后果将由第三人单位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告知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人承诺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三人承诺书
4.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告知承诺制项目)
附件一: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告知书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规划管理方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 境,武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在本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中推行告知承诺,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6.《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7.《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增补
(二)相关部门管理法规
工信、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绿化、交通、公建配套、环境卫生、民防、地下工程、轨道交通、地名管理、信息公开、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排水、防汛、河港、铁路、航空、气象、水利、抗震、军事、国家安全、文物、历史建筑保护、测量标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现行有关标准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图纸、资料等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1)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 年);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4)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5)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建标〔2000〕179 号)
2.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图纸、资料
1)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
2)《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
图;
3)项目周边地块的项目审批文件;
4)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标准等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 况,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性和所提供的文字资料与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三、本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如下文件和规划设计指标作 出行政决定,不代表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完全认可。本行政机关可依法对相关行政许可等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申请人的承诺等对申请人及相关第三人作出相应处理。
1.建筑设计方案;
2.《日照分析报告》;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表;
4.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5.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建筑分层面积表、功能分类面积核算表 原件,套型面积比例核算表(对于住宅项目)或建设项目指标核算报告;
6.对于已建补办项目需要提供竣工修测报告。
告知机关(名称):武平县自然资源局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人承诺书
本单位(人)已知晓你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书为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单位承担法 律后果:
1.本单位(人)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2.本单位(人)保证提供的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3.本单位(人)承诺遵守自然资源局的告知事项要求;
4.本单位(人)承诺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符合省、市(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
5.本单位(人)承诺满足相关管理部门要求;
6.本单位(人)保证未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7.本单位(人)已知晓,如被你机关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违规失信行为,本单位(人)的信用信息将在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并推送至省、市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同时通报县建设主管部门,由其将本单位(人)的失信行为记入建设部门信用评价体系;
8.本单位(人)已知晓,如被你机关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本单位(人)和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将在一年内暂缓申报和参与本县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行为;
9.本单位(人)已知晓,如违反上述承诺,你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许可;
10.竣工规划验收时实测建筑面积等承诺内容若超过自然资源 局核准的,本单位(人)接受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以及按照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1.本单位(人)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章)
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签章后生效。一份由建设单位(个人)保管,一份由建筑设计单位保管,一份由自然资源局保管。
2.承诺单位(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书。
附件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三人承诺书
本单位已知晓你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该承诺书为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单位承担法律后果:
1.本单位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2.本单位保证设计文本的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3.本单位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和本县方案出图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本单位承诺遵守自然资源局的告知事项要求;
5.本单位承诺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符合省、市(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
6.本单位承诺满足相关管理部门要求;
7.本单位已知晓,如被你机关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违规失信行为,本单位(人)的信用信息将在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并推送至省、市(县)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同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由其将本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建设部门信用评价体系;
8.本单位已知晓,如被你机关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设计负责人承担设计的设计文件成果三年内不作为申请办理本县建设项目规划手续的材料;
9.本单位已知晓,如被你机关认定一年内出现三次被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本单位的设计文件成果三年内不作为申请办理本县承诺的后果,建设单位依据上述设计文件成果申请办理本县建设项目规划手续而导致无法办理的一切法律 责任及后果将由本单位承担。
承诺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章)
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负责人:(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签章后生效。一份由建设单位(个人)保管,一份由建筑设计单位保管,一份由自然资源局保管。
2.承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书。
附件四:
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告知承诺制项目)
|
分类 |
序号 |
要素 |
建筑设计方案 |
承诺 |
||
|
一、基本 情况 |
1 |
建设地点 |
方案执行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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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用地性质 |
方案执行情况 |
√ |
|||
|
3 |
建设工程性质 |
方案执行情况 |
√ |
|||
|
4 |
基地范围 |
方案执行情况 |
√ |
|||
|
二、技术 经济指 标 |
5 |
总用地面积 |
设计数值 |
√ |
||
|
6 |
建设用地面积 |
设计数值 |
√ |
|||
|
7 |
总建筑面积 |
设计数值 |
√ |
|||
|
8 |
地上建筑面积 |
设计数值 |
√ |
|||
|
9 |
半地下建筑面积 |
设计数值 |
√ |
|||
|
10 |
地下建筑面积 |
设计数值 |
√ |
|||
|
11 |
建筑分层面积 |
设计数值 |
√ |
|||
|
12 |
容积率 |
设计数值 |
√ |
|||
|
13 |
计容建筑面积 |
设计数值 |
√ |
|||
|
14 |
建筑密度 |
设计数值 |
√ |
|||
|
15 |
绿地率 |
设计数值 |
√ |
|||
|
16 |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
设计数值 |
√ |
|||
|
17 |
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 之间距离 |
设计数值 |
√ |
|||
|
18 |
建筑间距 |
设计数值 |
√ |
|||
|
19 |
竖向设计、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地下室 出入口坡道变坡线 |
方案执行情况 |
√ |
|||
|
20 |
机动车 停车位 |
小型车停 车位 |
普通车位 |
设计数值 |
√ |
|
|
其中残疾人车位 |
设计数值 |
√ |
||||
|
特殊停车位 |
设计数值 |
√ |
||||
|
21 |
非机动车停车位 |
设计数值 |
√ |
|||
|
|
22 |
充电设施 |
□ 新建□预留 |
设计数值 |
√ |
|
23 |
公共建筑配套要求 |
设计数值 |
√ |
||
|
24 |
建筑高度 |
设计数值 |
√ |
||
|
25 |
建筑层数 |
设计数值 |
√ |
||
|
26 |
主要层高要求 |
设计数值 |
√ |
||
|
27 |
建筑功能划分 |
设计数值 |
√ |
||
|
28 |
建筑立面 |
方案执行情况 |
√ |
||
|
29 |
其他规划要求 |
方案执行情况 |
√ |
||
|
30 |
建筑日照 |
日照分析报告 |
√ |
||
|
三、部门 意见 |
31 |
经信、环保、卫生、绿化、消防、市政、 人防、轨道交通等相关部门意见 |
|
√ |
|
申请人(名称):(章)
建筑设计单位(名称):(章)
设计负责人:(章)
日期: 年 月 日
武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
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促进行政职能转变,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服务效率,根据《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文 〔2019〕74号)和《武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由我局实施的告知承诺制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工作应当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受理环节
第五条 向我局提出办事项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窗口应当在网上办事大厅提供相应格式文件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办事项目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表(含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窗口接到办事事项申请,应当进行形式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中材料目录以外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具体、不确定、表述不清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 申请办事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办事项目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属于我局法定职权或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须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内容
第八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决定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主体为我局承担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业务股室(或下属单位)。
第九条 我局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人员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
(二)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
(三)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按照对应请求事项清单的要求,达到完整齐全;
(四)有法定现场勘查或专家论证要求的,有无勘查意见或专家意见;
(五)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内容和理由依据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第四章 审查标准
第十条 申请主体审查标准:
申请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公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复印件,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审查标准: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与公布的材料清单要求相一致。
提交的材料形式属复印件的应对原件进行核对后加盖核对章或审批章并签署核对人姓名。
第十二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相关文书(如受理通知书,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等)填写应当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印章或捺印手印。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程序规范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查人员为2名以上;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申请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
第十四条 业务股室(或下属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一)用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互相印证;
(二)用我局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印证;
(三)请求其他相关单位协助核实有关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
(四)实地核查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
(五)以上方法无法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由申请人承诺声明申请材料的真实,并告知提供虚假材料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六)其他合法方式。
第五章 决定环节
第十五条 经审核,申请人申请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承担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业务股室(或下属单位)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不符合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也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或不予办理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办事项目办结后,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关证照或办理结果。需要颁发证件(照)的,证件(照)必须加盖我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七条 在办事项目办结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撤回申请,窗口应当退还其申请材料,并将撤回申请留存,保存期不少于1年。
第六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八条 承担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业务科室(下属单位)或委托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在核发批文或证照 6 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许可或审批。
第十九条 承担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业务股室(下属单位)或委托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单位在日照、绿地率计算和计容建筑面积方面存在造假情况的,要求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同时由承担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业务股室(或下属单位)或委托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将检查出的存在问题结果汇总至我局法规股,由法规股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函告涉嫌日照分析造假、擅自变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机构,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组织专家论证、听证会,并征求相关利害人意见后,按程序依法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建筑设计单位列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允许在我县中心城区承接设计业务,并抄送省住建厅及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对注册执业的建筑师、规划师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加强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窗口和业务股室(或下属单位)应当按照网上公开的运行流程和时限要求办理办事项目,规范运作。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绩效管理,健全规范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相关制度,加强对办事人员培训、考核和检查。推行“马上就办”,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态度,优化行政服务。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对申请人签订承诺协议书之后履诺行为的监管,若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未依法依规履诺并达到承诺标准的,我局有权依法吊销其按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的批文或证件,并将其违诺情况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且该申请人三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制。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清单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强化监督检查,推行责任追究。对办事人员在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过程中,出现故意拖延、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懈怠懒散、消极应对,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等情形的,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效能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除依照本细则实施外,还应当符合我局依法行政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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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7日印发 |


闽公安网备: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