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4116-0100-2026-00004
- 备注/文号:武建建〔2026〕5号
- 发布机构:武平住建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20
现将《武平县住建局2026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0日
武平县住建局2026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单位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单位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单位范围内需要设置消防器材和进行消防管理的部位。
第三条 消防安全职责
1.消防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体系中进行统筹管理。
2.建工股负责全单位消防工作管理,其他股室(单位)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3.局长为消防安全总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3.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3.3督促各部门筹建消防设施、购置和维护消防器材。
3.4协调专业部门组织防火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3.5组织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4.分管领导为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履行消防管理职责。
5.各股室(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视实际情况指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5.1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3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保养,确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畅通。
5.4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和技能。
5.5确定本部门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影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为火灾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6组织制订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7完成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5.8.1建筑物或施工场所,使用或者开始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5.8.2消防安全制度。
5.8.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5.8.4义务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情况。
5.8.5有关燃气及燃气生产所使用电气设备的检测(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5.8.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5.9加强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10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岗位防火责任
1.各股室(单位)负责人是本股室(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责,主要职责:
1.1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加强对火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的危险因素的区域内使用明火。
1.2发现隐患及其他可能导致火险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并及时报告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建工股。
1.3股室职工负责对存放在本岗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清洁打扫。
1.4发生火灾(火警)立即进行正确扑救,并立即报告建工股。
第五条 防火安全检查
1.建工股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安排对消防关键时期和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各股室成员要把消防安全检查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要将消防责任落实到人,发现火险隐患,立即处理,需要领导协调时,要及时上报。
3.做好防火检查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的内容:
4.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4.4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
4.5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职工掌握消防知识情况。
4.6检查有关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7各项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第六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1.库内物资要分类,要标明物资名称,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分库存放。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熔铁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3.照明灯垂直下方小于0.5M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4.每个仓库应在房门入口处单独安装开关,保管人员离开后断电。
5.库房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标识。
6.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规范
1.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储存的数量以能满足生产为准。
3.储存的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并设明显的标识,注明品名、性质、灭火方法等,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八条 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
1.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按电工技术规范进行,非专业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2.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3.办公室、仓库、重点消防区域、严禁私设电热器具。
4.严禁使用不符合规范的保险装置(如以铜丝代替保险丝等)。
5.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和危险品上方空间。
6.电器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再组织灭火,严禁带电灭火。
第九条 消防培训教育
1.新职工的教育:
1.1新职工进入单位后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要把消防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基本消防知识,经考核合格方可逐级向下分配工作。
1.2单位消防教育要与安全教育结合进行,建工股负责组织,主要讲解燃气的基本性质,消防要求和基本防范措施、消防器材的基本原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1.3各股室(单位)消防教育,由各股室(单位)具体负责,培训本股室(单位)的安全技术规程、各类消防器材的分布,熟悉其使用的对象和场所,学会正确的操作。
1.4各股室职员的消防教育,由股长具体负责,根据工种特点,具体介绍消防器材的种类、名称、使用方法、使用范围。
1.5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职工,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试用。
2.职工调岗后,要进行调岗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条 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1.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地方。
2.消防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不得暴晒、雨淋或放在潮湿的场所。腐蚀性强的场所要采取防护隔离等措施,易冻坏的器材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3.对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外观锈蚀严重的要送消防维修站进行检修,检验。干粉灭火器(车)、1211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每月检查一次,将查出的问题作好记录。干粉结块、气压减少不能备用,要及时外送检修。
4.单位办公区、仓库等消防器材由各股室(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保养,消防器材采购部门统一负责定期检验。
5.对防火防爆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置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1.首先发现火灾(火警)的人,应按照程序向上级领导和建工股报告,讲明着火物质、火警规模大小,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必要时建工股要向119报警,寻求消防队增援。报警人员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到边报警边扑救,将火扑灭在萌芽或起始状态。
2.火灾造成损失规模较大的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能清理现场。
3.调查处理火警、火灾事故,应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处理事故责任人。
4.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损失情况登记备案,重大火灾事故要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消防奖惩
1.对下列情况应给予处罚。
1.1对国家消防法规、指示不及时传达,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对本部门存在的火险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火警或火灾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1.3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造成火灾,要根据火灾的性质及损失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罚。
1.4其他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况。
2.对以下情况要给予奖励。
2.1及时发现、报告火险隐患,隐患得以及时控制,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2在火灾事故中救人、救物及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2.3对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得到实施并取得明显效果。
3.检查与考核
3.1本标准所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由建工股负责检查。
3.2本标准按照本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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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安网备: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