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政行复〔2025〕89号
发布时间:2026-02-13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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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邹某某,男,汉族,住址福建省武平县。

被申请人:武平县公安局,住所地武平县城厢镇武平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4004119535R。

负责人:蒋群钦,职务:局长。

申请人邹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武平县公安局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2025年12月3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2025年12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6年1月20日当面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武平县公安局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 一是申请人因淘宝购物退货纠纷,于2025年12月 2日前往被申请人处报警,报警事由系商家为阻止申请人正常退货,使用电话号码19352624850致电中通快递公司,冒充申请人(发件)身份,要求拦截退回快件(中通单号:73583099486799),导致退货流程被非法中断。民警当场使用手机拨打该号码核实情况,接听者明确自称为“货主”,并当场承认其冒用申请人身份实施拦截行为,该事实已有中通快递公司通话记录与后台数据可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完整,但被申请人在此情形下仍作出“无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决定。二是涉案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虽源于民事纠纷,但其“冒用身份”部分本质上是独立的治安违法行为,与民事纠纷并无抵触或替代关系。被申请人以“无违法事实”为由拒不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是冒用身份中途拦截快递,实质构成“冒领”行为,违《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同时,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身份专属权。四是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接到报警后,如属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经初步调查已查明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立案。民警在现场已完成初步调查,并得到对方当场承认冒用身份的陈述,已达到立案调查的事实条件,被申请人在此情形下仍作出“无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处理,明显与事实不符,亦构成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复议申请人的报警事项系购物退货纠纷的民事行为。2025年12月2日上午,邹某某来到武平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报警称:有人冒用其寄件人的身份导致其寄出的路由器退货失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冒用人的法律责任。接报后,接警人员根据邹某某提供的中通快递物流后台信息,发现后台信息登记显示邹某某退货的路由器在运输过程中,电话为19352624850的用户发信息要求物流方拦截退回,物流方询问用户19352624850为收件人还是发件人还是第三方,用户19352624850称自己为发件人。接警人员经当场与用户 19352624850联系,经联系后得知该号码19352624850系路由器商家使用,商家表示因维保及产生的运费等问题与邹跃飞发生纠纷后一直都有跟邹某某进行沟通商量解决,后邹某某未取得商家同意后单方面将路由器通过中通快递公司向商家进行退货,在货物运输途中,商家得知邹某某单方面退货后就要求中通快递公司将该快递退回寄件人,后该快递被退回给寄件人邹某某。综上,邹某某通过快递公司退货给商家,商家通知快递公司拒收退回并不违法,该行为不属于冒领快递的行为,即使商家拒收时向快递公司表明其是发件人,该行为也不属于冒用个人身份招摇撞骗行为,更不属于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邹某某通过快递退货给商家被拒收退回的行为属于购物退货纠纷民事行为。二是城厢派出所对复议申请人的民事纠纷报警事项作出无违法事实,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符合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复议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其本人的口头陈述及当场与商家电话核实等材料即当场判断出复议申请人的报警事项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民警即作了口头告知,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民警口头告知认定为民事纠纷有异议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后,城厢派出所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复议申请人的民事纠纷报警事项作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符合程序规定。

经审理查明: 约一年前,申请人某某通过淘宝平台购买一款路由器,2025年11月,维保及运费问题与商家产生纠纷,后申请人未取得商家同意后单方面将路由器通过中通快递公司向商家进行退货,并将快递信息发与商家。商家得知后,在货物运输途中以发件人名义要求中通快递公司将该快递退回寄件人,后该快递被退回给寄件人邹某某2025年12月2日上午,邹某某到武平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报警称:有人冒用其寄件人的身份导致其寄出的路由器退货失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冒用人的法律责任。接警人员根据邹跃飞提供的中通快递物流后台信息,经当场与用户 19352624850联系核实后,认为申请人邹某某通过快递退货给商家,商家以发件人名义退回的行为属于购物退货纠纷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作出不予受理的报警/求助回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报警/求助回执、 音频、物流明细。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路由器商家以发件人的名义拦截退回买家寄出的退货快递的行为是否属于冒用他人身份,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炫耀,利用他人信任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路由器商家虽以发件人的名义拦截退回买家寄出的退货快递确有不妥,但其行为的目的是拒收买家退回的货物,并不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且路由器商家作为卖家有权对不符合退货的快递予以拒收。因此,商家通过买家告知的快递信息提前拦截退回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且路由器商家也不存在冒领他人快件、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故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与路由器商家购物纠纷问题可通过其他民事途径予以解决,关于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通过12315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武平县公安局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武平县公安局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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