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申请人:武平县十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平县十方镇石子垦上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4004120245G。
法定代表人:刘玉文,职务:镇长。
申请人聂崇银不服被申请人武平县十方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于2025年5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5年6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武平县十方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武平县十方镇处明村村民,现因龙龙高铁武梅段建设项目,申请人依法经营的林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征地项目的具体情况,2025年3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龙龙高铁武梅段建设项目的以下内容:省政府或国务院的批复文件、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综合地价、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及发放、使用情况、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地上附着物现场调查确认表及土地现状调查表等。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邮寄的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3月18日签收,截止申请行政复议之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快递单号的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签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邮寄面单、快递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告知义务是强制性要求,不履行即构成行政违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未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答复,属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人书面答复。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