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钟文生,男,汉族,住址福建省。
被申请人: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4004120405P,住所地:武平县平川街道东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苏漳平,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于2025年5月1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于2025年5月2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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