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申请人:武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武平县平川街道西环路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4MB1948063H。
法定代表人:王佳煌,职务:局长。
第三人:武平县永平镇杭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平县永平镇杭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4ME10430541。
法定代表人:钟至芳,职务:村主任。
廖耀坤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颁发给第三人武平县永平镇杭背村村民委员会的闽(2025)武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3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以下简称《不动产权证》),于2025年4月15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5年4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颁发给第三人武平县永平镇杭背村村民委员会的闽(2025)武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310号《不动产权证》。
申请人称:一是1995年元月15日,经杭背村两委会议决议,申请人通过一次性支付21000元购买杭背村坐落在龙勾嘴的山场,约1000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四至界址为:东下甲溪至河流龙勾嘴,西龙勾嘴以岗背村山场为界,南埂,北分水和黄同坝至甲溪为界。坐落在42林班1大班1小班53亩,52林班15大班1、2小班,52林班15大班2小班22亩,52林班,15大班1、2小班117亩,42林班1大班1小班49亩,42林班1、2大班2小班172亩。已做到林权证的42林班1大班1小班53亩,52林班15大班1、2小班113亩。由于在2006年间办理《林权证》时,未有实地山场勘界勾图、制图,所以只做到52林班15大班1、2小班的113亩,42林班1大班1小班53亩,计166亩的林权证,还剩360亩未办理林权证。二是村民的正当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村两委班子干部也应遵循不能随村委班子人员的变动而无视合同。申请人在2025年4月1日才知道,剩下未办理林权证的龙勾嘴山场42林班1、2、3小班165亩部分已被村委会登记办证,申请人对登记机关颁发的闽(2025)武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310号《不动产权证》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登记事项错误,应予以撤销,归还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一是登记机关具有行政登记的法定职权。2024年12月24日,武平县永平镇杭背村村民委员会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林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的小地名龙勾咀,面积为165亩。该宗地坐落在武平县永平公社杭背大队1973年的林业基本图42大班7,14小班;林业“三定”时42大班7,14小班登记在永平公社杭背大队武林字第0003314号林权所有证中,林地林木归属永平公社杭背大队所有;对应坐落在永平镇杭背村1997年林业基本图的42林班1大班1,2小班、2大班1小班,属武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根据中共武平县委办公室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委办发〔2019〕24号),经机构改革的部门职能调整后,不动产登记职能由武平县自然资源局承接,武平县自然资源局承继武平县人民政府行使的林业登记职能。2025年1月15日武平县自然资源局依法颁发证号为闽(2025)武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310号不动产权证书,属于我县林权登记权限范围。二是登记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机关在受理武平县永平镇杭背村村民委员会的林权登记申请后,于2024年12月24日进行了公告,在公告期满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后未收到任何人提出的异议材料。登记机构于2025年1月15日登簿并向武平县永平镇杭背村村民委员会颁发了闽(2025)武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310号不动产权证书。三是登记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武平县永平镇杭背村村民委员会向登记机关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林权登记申请时提交的材料有:1、林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林权登记实地勘验记录表;4、宗地图;5、武平县人民政府1981年颁发给永平公社杭背大队的武林字第0003314号《福建省武平县林权所有证》;6、公告。所提供材料经登记机关人员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向武平县永平镇杭背村村民委员会颁发了闽(2025)武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310号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人称:一是关于山场承包相关事项说明。1995年元月15日,经我村两委会议决议,廖耀坤等与我村签订租赁山场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提出山场承包造林,申请人廖耀坤所述“事实与理由”第一条所谓购买金实为租赁金,承包山场范围内的林木属于合作经营关系。因此,廖耀坤无理由撤销我村持有的闽(2025)武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310号《不动产权证》。二是关于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情况说明。此次登记的《不动产权证》涉及的龙勾嘴山场相关部分,是基于我村集体林地管理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的登记。在登记过程中,我村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履行了必要的公示等程序。
经审理查明:1995年元月15日,申请人父亲廖荣福(已故)及案外人刘永泰作为乙方与甲方永平镇杭背村村民委会签订《租赁山场承包合同》,约定甲方提供1千亩左右的山场给乙方承包造林,四至界址为东下甲溪至河流为界,西龙勾嘴以岗背村山场为界,南埂,北分水和黄同坝至甲溪为界。承包期定为三十年,自一九九五年元月起至二零二五年元月底止。2007年1月1日,申请人廖耀坤与第三人永平镇杭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承包、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转让方把座落在龙勾咀等肆宗地计360亩的林地使用权承包、林木所有权转让给受让方,承包期为30年,即从2004年12月30日起至2034年12月31日止,林地使用费零元。
另查明,2024年12月24日,永平镇杭背村村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申请林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的小地名龙勾咀,面积为165亩。该宗地坐落在武平县永平公社杭背大队1973年的林业基本图42大班7,14小班;林业“三定”时42大班7,14小班登记在永平公社杭背大队武林字第0003314号林权所有证中,林地林木归属永平公社杭背大队所有;对应坐落在永平镇杭背村1997年林业基本图的42林班1大班1,2小班、2大班1小班。申请人在林权登记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包括林权登记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林权登记实地勘验记录表、宗地图、武平县人民政府1981年颁发给永平公社杭背大队的武林字第0003314号《福建省武平县林权所有证》等,被申请人经形式审查并履行公告程序后,于2025年1月15日向武平县永平镇杭背村村民委员会颁发了闽(2025)武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310号不动产权证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租赁山场承包合同》《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承包、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书》、林权登记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林权登记实地勘验记录表、宗地图、武平县人民政府1981年颁发给永平公社杭背大队的武林字第0003314号《福建省武平县林权所有证》、公告、闽(2025)武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310号不动产权证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共武平县委办公室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委办发〔2019〕24号),武平县自然资源局行使不动产登记的职能。被申请人具有办理林权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职责,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永平镇杭背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林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事项履行了受理、材料审查、公告等程序,不动产登记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本案中,第三人永平镇杭背村村民委员会有权对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林地申请不动产登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林权登记实地勘验记录表、宗地图等材料审查后,认为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四至界址、面积等数据准确,不存在权属争议等不予登记的情形,依法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承包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本案中,第三人永平镇杭背村村民委员会已经登记的林权属于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与申请人要求办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相抵触。故第三人已经办理的集体林地不动产登记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申请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申请人提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给第三人已经办理的集体林地不动产登记的主张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武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月15日颁发给第三人武平县永平镇杭背村村民委员会的闽(2025)武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310号《不动产权证》。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