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福建省龙岩鑫鹰香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084336459R,住所武平县中山镇新城村白鹭摊(原中山鞋厂)。
法定代表人:何德宏,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武平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武平县平川街道西环路8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4MB160165XR。
法定代表人:蓝开金,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农(农药)罚〔2024〕2号)不服,于2025年4月29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已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农(农药)罚〔2024〕2号),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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