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政行复〔2025〕50号
发布时间:2025-10-09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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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武平芳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MA3224GQ09,住所地武平县平川街道碧水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林冬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曲芳,女,汉族,系武平芳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门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40041194631住所地武平县平川街道碧水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石生,职务:局长。

申请人武平芳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菲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对十方新农贸商城小区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作出明确认定的法定职责,于2025年7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十方新农贸商城小区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作出明确认定,并出具书面文件。经与申请人确认,复议请求变更为要求被申请人对建设单位武平资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汇公司”)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备案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申请人称:一是竣工验收时间认定争议。在申请人与相关方的物业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小区于2020年5月22日实际竣工验收,这一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被申请人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负有备案与认定的法定职责。二是根据备案申请表显示,备案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距离申请人认为的实际竣工时间2019年1月17日已推迟了一年四个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备案,此次备案时间严重超出规定期限,明显违背该条款。该延迟备案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规要求,也直接导致了法院对实际竣工验收时间的错误认定,给申请人造成了惨重损失。三是自2022年5月起,针对上述问题,委托代理人多次通过口头与书面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厦门世家武平分公司非法收取物业费的投诉函》及相关证据材料,但截止2025年6月12日,申请人未收到任何书面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被申请人对十方新农贸市场竣工日期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十方新农贸商城竣工验收报告显示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2019年1月17日,与被申请人出具的《武平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武备案字〔2020〕012号)中认定的竣工日期一致。被申请人出具的《武平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武备案字〔2020〕012号)信息准确无误,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被申请人对十方新农贸市场竣工备案时间未违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因十方新农贸商城1#楼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矛盾纠纷,未能及时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故建设单位无法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目前,暂无法律法规规定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超过15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予以备案。综上所述,请武平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武平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武备案字〔2020〕012号)的有效性

经审理查明:十方新农贸商城位于武平县十方镇富方街,资汇公司系十方新农贸商城的建设单位,十方新农贸商城包含栋房、高层住宅、十方新农贸市场。因资汇公司物业项目同处于十方镇农贸市场,与十方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农贸市场为一体,为加强、统一农贸市场的整体项目管理,2019年5月17日,资汇公司为甲方、芳菲公司为乙方、十方镇人民政府为丙方(监管方)签订《武平十方新农贸商城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管理期限自2019年6月1日00时起至2022年5月31日24时止。该合同还约定了服务事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费收取等内容,其中对1号楼的委托管理时间约定为“按照工程实际验收合格后的实际日期计算。”

2022年5月31日到期后,芳菲公司与资汇公司未续订合同,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费收取等问题,芳菲公司与资汇公司分别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武平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闽0824民初1555号)、((2022)闽0824民初1556号)、((2022)闽0824民初2632号)。在(2022)闽0824民初1556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资汇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武平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1份,以证明1#楼是第二期开发的。《武平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武备案字:〔2020〕012号)载明,15层/1栋,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17日,备案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8月28日、2024年12月27日向被申请人信访要求对十方新农贸商城小区竣工验收时间进行核实和明确,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分别于2024年9月4日、2025年1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调查情况反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武平十方新农贸商城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民事判决书((2022)闽0824民初1555号) ((2022)闽0824民初1556号)((2022)闽0824民初2632号)、《武平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武备案字:〔2020〕012号)、《关于十方农贸商城小区五方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信访事项的调查情况反馈》(武建信复〔2025〕1号)、《关于十方新农贸商城小区竣工验收时间信访事项的调查情况反馈》(武建信复〔2024〕23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申请履行职责,所申请事项应基于自身合法权益,若非基于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一般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的行为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要求被申请人对该行为进行处理,该行为系举报。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人反映的事项是否作出处理以及作出何种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因此,申请人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武平芳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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