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武政行复〔2025〕58号
发布时间:2025-08-1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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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飞,男,汉族,住址:武汉市。

被申请人:武平县公安局,住所地武平县城厢镇武平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4004119535R。

法定代表人:蒋群钦,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刑事立案申请作出书面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4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刑事立案申请未作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地,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据此,申请人如对被申请人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上述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杨飞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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