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代表人:刘志禄,职务:局长。
申请人曹陈杰不服被申请人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8月4日收到申请材料,2025年8月11日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2025年6月30日在“武平盛达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其生产经营的“灵芝茶”涉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依法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回复。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一是申请人所举报并非灵芝不允许作为食品原料添加到食品当中,而是该产品所使用执行标准为GH/T 1091为代用茶执行标准,其中术语定义制作代用茶的原料,应该以植物的根茎叶为原料,而灵芝属于菌类,并非植物的根茎叶,所以不能作为代用茶的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所答复内容未依法进行核查,未履行行政职责。二是被申请人称没有违法事实依据,GH/T 1091对执行标准生产产品的术语定义都有明显的说明,GH/T 1091为食品安全标准,所以该产品不符合该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违法行为。三是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没有法律、事实依据,不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置决定来看,未依法进行核查就不予立案属于明显程序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被申请人已按规定时限及要求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依法答复。申请人于2025年7月5日通过互联网形式投诉举报关于“武平盛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的灵芝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2025年7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石壁塘11号的武平盛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并按规定时限及要求于2025年7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二是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不符合立案情形。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6月11日取得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品种明细为根茎类代用茶:其他(灵芝代用茶)。GH/T 1091《代用茶》标准于2014年10月1日实施;2023年11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9号公告将灵芝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灵芝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的时间晚于GH/T 1091《代用茶》实施时间,基于法律法规及制度衔接等问题考量,发证部门按GH/T 1091《代用茶》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企业生产的灵芝茶产品类型属于代用茶,执行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当前暂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情形,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立案。被投诉举报人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行为,明确拒绝调解,不同意赔偿,事实已不具备组织双方调解的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依法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通过法律赋予的其他救济途径解决诉求。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了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30日,申请人通过淘宝平台在武平盛达农业的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植草人灵芝小店”购买产品“灵芝茶”一盒(144g),商品总价269元。申请人收货后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2025年7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经被申请人现场调查,被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6月11日取得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包含“茶叶及相关制品,代用茶,1.根茎类代用茶:其他(灵芝代用茶)”。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0日批次的灵芝茶《产品检验报告(代用茶)》,载明“合格,准予出厂”。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执行代用茶标准生产涉案产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终止调解。2025年7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处理情况答复。
另查明,2023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 第9号),将灵芝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该公告的解读载明“灵芝。在《中国药典》(2020版)收载,……灵芝在安徽、山东等省份有作为食品原料食用的历史,主要用于煲汤、泡茶、传统方式泡酒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食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申请人身份信息、涉案产品订单截图、涉案产品照片、现场核查照片、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产品检验报告(代用茶)、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案中,根据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给被投诉举报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投诉举报人生产涉案产品并执行代用茶标准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并提供了涉案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终止调解,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履行了与案涉投诉举报相关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作出的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