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申请人:武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武平县平川街道西环路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4MB1948063H。
法定代表人:王佳煌,职务:局长。
第三人:福建省武平县朝阳国有林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街道西环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350824158022488B。
法定代表人:兰龙华,职务:董事。
申请人武平县永平镇杭背村村民委员会对原登记机关颁发给福建省武平县朝阳国有林场有限公司的武林证字(2004)第034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武林证字(2004)第034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发证时间为2004年3月2日,已经超过了最长法定保护期限。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武平县永平镇杭背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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