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申请人: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4004120405P,住所地:武平县平川街道东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苏漳平,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陈富强不服被申请人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08241002397185),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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