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保(中堡)林罚决字[2022]第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兰卫本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2.5.13
身份证号码 352625197205******
工作单位 中堡镇章丰村 现住址 武平县中堡镇章丰村田背69号
经依法查明, 2022年4月25日上午,当事人兰卫本未取得狩猎证非法用猎夹猎捕野猪一只(在猎捕野猪前有捕获野兔一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当事人询问笔录、武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提供的一系列办案材料、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武检检建议[2022]15号)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猎获物价值三倍罚款计3510元(其中野猪18元/斤×60斤×3倍=3240元;野兔60元/斤×1.5斤×3倍=270元;合计351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将罚款缴纳到国家金库武平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武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武平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梁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