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拟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全县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全县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七条 县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全县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全县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全县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