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12-03 15:32

 

为规范武平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严格遵循“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保密审查严格遵循“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谁审核、谁负责,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乡镇(街道)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县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和发布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一名信息报送人员作为直接负责人。

  第三条  乡镇(街道)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县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审批制度,落实保密审查责任人及保密审批责任领导,明确审查、审批工作职责。

  第四条  凡是在县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提供或发布信息,须履行如下审查、审批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

  (二)信息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乡镇(街道)和各部门拟发布信息由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上传,重要信息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

  第五条  县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转载其他媒体信息,要履行保密审查手续,不得转载其他媒体违规发布的涉密信息,防止发生二次泄密事件。

  第六条  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安全保密制度,严禁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上网信息复查制度,乡镇(街道)和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并及时撤销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八条  用于处理、传递和发布信息的计算机要明确为非涉密计算机,做到专机专用,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涉密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本单位的涉密信息网络直接或间接相连接,必须实行有效物理隔离。

  第九条  切实加存储介质信息载体的保密管理,凡用于报送或发布信息的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存储载体,要做到专盘专用,不得存储或处理涉密信息,严禁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混用。

  第十条  对不履行保密审查、审批手续,擅自提供或发布涉密信息的,或保密审查不严、走过场,造成泄密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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