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平县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领导简介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内容
(一)主动公开内容:
1.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辖区内各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 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发布及立改废)及法定主动公开文件、基础信息(决策预公开、机构设置、政府工作报告、重大会议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2. 决策预公开,面向社会公众的意见征集及公众参与情况,以及围绕重大决策开展草案公开、解读和意见征集、意见反馈等工作的情况;
3. 各单位权责清单情况;
4.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的情况;
5.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
6.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历史规划及相关政策;
7. 统计信息(统计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执法监督等信息)情况;
8. 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财政决算情况)及“三公”经费财信息;
9.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执行期限;
10. 本单位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或标准、采购情况、招标公告、招标结果等;
11.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批准结果、招标投标、征收土地、重大设计变更、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等8类信息的情况;
12.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政策文件、工作推进、标准目录、信息公开情况、政务公开专区、村(居)务事项清单公开的情况;
13. 公开涉农补贴信息的情况,如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政策、申请指南、资金发放结果等信息;
14. 惠企政策、企业纾困帮扶、信息的情况,如减税降费、扩大有效投资等信息;
15. 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落实举措、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相关信息;
16. 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文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或安排信息;
17.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抽检、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信息以及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信息;
18. 稳岗就业、养老服务、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公共文化服务、社会救助、交通运输、旅游、水利、社会公益等方面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9.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0.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情况;
21. 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
22. 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23.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24.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各单位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各单位政务公开栏、武平县人民政府网;
(二)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四)档案馆(室)、图书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点、资料索取点、政务公开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召开座谈会、走访、社会公众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中,对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不及时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三)考核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县政府对各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具体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