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12-29 17:12

武平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一)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责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

(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不准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处理群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不提出公开意见,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公开主体不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有关政务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追究:

(一)承办人直接责任

1.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或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承办人直接公开发布造成后果的;

2.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带来负面影响的;

3.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不按规定办理的;

4.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不准确,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及时受理群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

6.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领导直接责任

1.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职的;

2.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3.对承办人提出的公开意见审查把关不严,产生不良后果的;

4.公开主体不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或约谈,并责令改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全县通报;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大的,对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信息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规定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