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规〔2025〕5号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武平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平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有效遏制和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特别是稀土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武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下列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越界开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利用各类企业场地、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为掩护,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擅自打开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未经有偿化处置,或者超越批准的红线范围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其他开采矿产资源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方式

  (一)举报电话:0597- 3230593(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0597-3239110(县公安局)、0597-4896059(县自然资源局)以及各乡镇(街道)公开的举报电话。

  (二)通过来信、来访等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五条  举报奖励条件

  (一)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在我县辖区内,且有明确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县公安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和辖区乡镇(街道)掌握,且经查证属实。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以举报名义进行的信访投诉或申诉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需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不重复奖励。两人及以上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第一时间提供准确信息的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违法开采稀土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达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但无法查明具体违法行为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2.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3.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奖励40000-60000元。

  (二)举报无证勘查、以采代探、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三)举报未经有偿化处置,或者超越批准的红线范围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领取奖金手续。逾期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违法举报的,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做好举报信息的登记和核实,及时将相关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符合举报奖励并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向县自然资源局报送举报奖励名单和有关认定材料。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举报奖励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原则上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领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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