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 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武平县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平县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函》(龙环规〔2023〕2号)相关要求,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及武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划定为禁燃区。其中:武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划为Ⅱ类禁燃区,城镇开发边界内除武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外区域划为Ⅲ类禁燃区。禁燃区范围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和武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二、监管要求

  (一)我县禁燃区分为Ⅱ类禁燃区和Ⅲ类禁燃区。Ⅱ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Ⅲ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除Ⅱ类禁燃区内规定的燃煤锅炉种类外,禁止新建、扩建相应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已建成的设施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每小时35(含)-65蒸吨燃煤锅炉和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保留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2025年12月31日前必须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三)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或者新建、扩建相应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除Ⅱ类禁燃区内规定的燃煤锅炉种类外),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科技、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一)在禁燃区内违法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用高污染燃料,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等行为,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违法行为,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查处。

  (三)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炭、油品的质量监管,依法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油品行为进行查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分别对油品的使用环节,煤炭的生产、使用环节以及对生物质燃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管。

  (四)县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建设;县住建部门加强天然气管网建设,保障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县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做好清洁能源规划。

  本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附件:武平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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