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4100-0203-2022-00017
- 备注/文号:武政办〔2022〕54号
- 发布机构: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20
- 内容概述: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武平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22〕54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武平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武平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武平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2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监测〔2021〕99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中央财政于2008年开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建立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制度、监测网络、技术规范体系,推动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的要求。截至2021年,转移支付资金累计6900多亿,县域810个。我县于2015年新增列入享受中央财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县域名单,中央财政每年根据县域考核结果拨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重点民生支出,对于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及民生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十三五”期间,我县获得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总计37844万元。
根据要求,转移支付县域每年都需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县域生态考核结果直接与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挂钩。县直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生态环境质量各项评价指标数据填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指标、监管指标和其他信息。技术指标由生态质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组成,突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类生态功能类型的差异性,其中生态质量指标包括林地指标、草地指标、水域湿地指标、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未利用地指标和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指标;环境质量指标包括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地表水水质指数、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土壤质量安全点位比例等指标(见附件1)。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三部分指标,其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包括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工作组织情况(见附件2)。其他信息包括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县域土地调查情况(见附件3);武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见附件4)。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武平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胡阳基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谢 斌 武平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林 丹 县财政局局长
刘湘榕 县发改局局长
张石生 县住建局局长
钟达昌 县林业局局长
钟生祥 县水利局局长
王佳煌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蓝开金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童梅玉 县统计局局长
李开东 县工信科技局局长
林能坤 县城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武平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武平生态环境局谢斌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分管领导及1名业务骨干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单位联络经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如有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每年6月1日-9月30日)。召开武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部署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进行业务培训。各成员单位将本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送至武平生态环境局。
(二)考核自查阶段(每年11月底,具体时间根据上级每年度的时间安排确定)。按照《武平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责任单位将所负责的指标数据、证明材料在上级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武平生态环境局(具体时间根据上级每年度的时间安排确定)。武平生态环境局负责数据汇总审核工作,完成软件填报,形成自查报告,报县政府审定。
(三)上报总结阶段(每年12月初,具体上报时间根据上级每年度的时间安排确定)。将《武平县XX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资料汇编》按要求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五、任务分工
(一)武平生态环境局
1.技术指标:负责“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地表水水质指数”“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土壤质量安全点位比例”“二氧化碳”等指标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填报。
2.监管指标: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地下水保护与治理”“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绿色低碳发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党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工作组织”“自查报告”等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3.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汇总其他成员单位填报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容;负责“县域概况及其他情况说明”内容填报。
4.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协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汇总其他成员单位填报的数据和证明材料,编写上报自查报告。
(二)县财政局
1.监管指标: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等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2.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负责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规定,做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环境监测任务资金的预算拨付等经费保障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
1.技术指标:负责“国土面积”“未利用地”“水域湿地”“耕地和建设用地”“草地”“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等指标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填报。
2.监管指标:负责“自然保护地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地下水保护与治理”“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等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3.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负责“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表(国土三调数据)”等表格数据的填报。
(四)县林业局
1.技术指标:负责“林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指标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填报。
2.监管指标:负责“自然保护地建设”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3.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
(五)县农业农村局
1.技术指标:负责“化肥施用”“农药施用”“畜禽粪污”等指标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填报。
2.监管指标: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3.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负责“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表格中相关数据的填报。
(六)县水利局
1.监管指标:负责“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2.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负责“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中相关数据填报。
(七)县住建局
1.监管指标:负责“农村环境整治”“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2.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
(八)县城管局
1.技术指标: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等指标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填报。
2.监管指标:负责“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3.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
(九)县发改局
1.监管指标:负责“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绿色低碳发展”等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2.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
(十)县工信科技局
1.监管指标:负责“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2.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
(十一)县统计局
1.技术指标:负责“产业增加值”“二氧化碳”等指标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填报。
2.监管指标:负责“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绿色低碳发展”评价项目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3.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相关内容的填报。
六、填报说明
(一)指标任务分工的汇总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其中各责任单位负责提供本部门相关数据、证明材料,牵头单位负责汇总数据和证明材料收集、整理并报送武平生态环境局。
(二)监管指标中各评价项目的填报要求参见附件2中的具体要求。
(三)其他信息中“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表国土三调数据”“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需填报附件3中3个表格的相关内容。
七、保障措施
(一)抓好工作落实。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县直有关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并将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报武平生态环境局(联系人:余桂茂,联系电话:15359907785,邮箱:wphjjcz@163.com)。
(二)加强协调配合。县直有关单位要极配合,互相沟通,严格按照要求完善内业资料,准确填报相关报表。要求所填报数据均具有证明材料或监测报告支撑,未能填报数据需有说明材料。武平生态环境局要积极做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督查考核。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各自上报的相关报表,对各项数据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并将有关资料备案。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跟踪统计,建立台账,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工作拖拉、失误等原因影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武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
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技术指标部分)
2.武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
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监管指标部分)
3.武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
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其它信息)
4.武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附件1
武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技术指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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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数 据 |
单 位 |
指标值 |
牵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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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面积 |
县域国土面积 |
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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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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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质量 指标 |
林 地 |
有林地 |
平方公里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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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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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木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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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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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 地 |
高覆盖度草地 |
平方公里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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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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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覆盖度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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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覆盖度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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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 |
河流水面 |
平方公里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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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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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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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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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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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建设用地 |
水田 |
平方公里(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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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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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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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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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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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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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 用地 |
沙地/沙漠 |
平方公里(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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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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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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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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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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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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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指标 |
土壤环境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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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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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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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水质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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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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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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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武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
与考核指标体系(监管指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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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评价项目 |
分 值 |
指标解释 |
评分办法 |
评分依据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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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
1.生态保护修复(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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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态文明建设 |
10分 |
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 |
①获得国家级命名,得10分;②获得省级命名,得5分;③编制生态文明创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规划并通过评审,且评价年仍然在规划实施期内,得3分;④若县域获得不止一个上述命名,以最高级命名计分且得分不累加。⑤按照相关管理规程,若县域未通过国家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估,则该项不得分;⑥若县域综合评价为“变差”的“轻微变差”或“一般变差”等级,则最终评价结果再降低一档,直至“明显变差”。 |
①国家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生态环境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②省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文件为准,且命名仍然有效;③规划方案简本,以及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实施的文件;④生态环境部每年度开展的复核评估结果文件。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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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
1.2自然保护地建设 |
5分 |
指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 |
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其中国家批准设立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 ①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得5分;②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得3分;③在评价年,建成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得2分。④若县域内同时有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则以最高等级计分,且得分不超过5分;⑤对于跨县域行政边界的自然保护地,则按每个县域单独计分;⑥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县域内若有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扣5分;若有省级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每1个扣2分,扣完为止。 |
①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公告,以及自然保护地占地分布图、拐点坐标、覆盖行政区域、保护内容等基本信息;②生态环境部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度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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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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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
1.3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 |
5分 |
指县级地方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保护要求情况。 |
根据上级部门对县级内生态保护红线年度监管结果,若发现并核实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存在面积降低或性质改变情形,则不得分。 |
上级部门生态保护红线年度监管结果。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自然资源局 ,武平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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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
5分 |
指县级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
①县级政府编制县域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规划的实施能有效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升主导生态功能,1分;②根据县域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按照资金投入大小提供不超过3个已经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根据工程投入、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受益范围等综合评分,0-4分。 |
①县域“十四五”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简本及地方政府批准实施文件;②评价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自然资源局 、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武平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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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
2.环境污染防治(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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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 |
5分 |
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以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表示,是指已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占县域内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各类排污单位的比例,得分: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②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县域内排污单位均依法持证排污,得2分;发现1家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且未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扣0.5分,扣完为止。最终得分:①+②; |
①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率;②监管执法记录等资料。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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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主要污染物减排 |
10分 |
以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表示,是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
①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4分;评价年与对照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若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6分,其中落实精准治污开展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分析,0-3分;落实科学治污提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途径,0-3分。 |
①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等数据;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等证明材料。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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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
2.3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
7分 |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6部分。 |
①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2分;②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1分;③评价年,县域化肥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④评价年,县域农药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⑤评价年,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⑥评价年,县域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得1分,否则不得分;最终得分:①+②+③+④+⑤+⑥。 |
县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农业面源综合治理规划,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化肥农药减量化、面源污染现场监测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成效;通过统计调查、监测等手段估算污染物排放量、农药化肥、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各类数据。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武平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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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地下水保护与治理 |
3分 |
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包括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水质2部分 |
①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位与最近年份的水位监测数据相比,水位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1;②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质类别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2;最终得分:①+②。 |
县域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或报告。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武平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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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
3.绿色协调发展(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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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产业结构优化 |
7分 |
产业结构优化包括县级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第二产业占比3方面内容。 |
①制定国土空间规划,2分;②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0-3分;③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变化,2分,评价年与对照年(评价年前一年)相比,若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最终得分:①+②+③。 |
①县域“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②县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县域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以及“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③评价年、对照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 |
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局 |
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科技局,武平生态环境局,县统计局(数据采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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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绿色低碳发展 |
3分 |
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表示,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
评价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完成上级管控目标,或与对照年相比保持稳定或降低,得3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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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部门碳排放管控目标相关文件(如有),以及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量(吨)、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万元)统计核算数据。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武平生态环境局,县统计局(数据采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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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
5分 |
指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
5分,计算公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比例×5。 |
评价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 |
县财政局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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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
4.城乡人居环境(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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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
3分 |
以农村环境整治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表示,其中农村环境整治率是指县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内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环境整治计划,县域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 |
3分。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2+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县域超额完成年度整治任务或该县域无上级下达的年度整治任务,则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按100%计;若评价年县域无上级下达的年度整治任务,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3。 |
①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评价年完成农村环境整治村庄的验收材料,农村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②评价年,上级下达的县域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文件,以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武平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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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
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 |
3分 |
指标解释: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的比例;污水管覆盖率是指污水管网能够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
3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污水管网覆盖率×1。 |
评价年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收集量、处理量数据,以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泥产生量以及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覆盖范围等资料。 |
县城管局 |
县城管局、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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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2)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
2分 |
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 |
2分,计算公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2。 |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立项(可研)、竣工验收材料;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等材料。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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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
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
1分 |
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是指,每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且每个行政村内6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无污水横流现象,不引起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
1分,计算公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1。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验收材料,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材料等。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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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
4.3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
4分 |
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部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 |
4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 |
①评价年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台账等资料,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②评价年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量台账,清运设施及资金投入等材料。 |
县城管局 |
县城管局、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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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2分 |
是指服务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
2分,计算公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 |
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报告。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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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
4.4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2)“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3分 |
是指县城内所有划定的“千吨万人”水源地中,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
3分,计算公式:“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 |
县域“千吨万人”水源规划报告、水源名单以及水质监测报告。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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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3)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 |
2分 |
是指县域除“千吨万人”水源地外,其余乡镇中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乡镇所占比例。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地,则只计算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 |
2分,计算公式: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2。 |
县域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报告,以及水源名单,乡镇名单等。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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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组织情况(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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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党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4分 |
是指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
4分,县级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每季度1分。 |
评价年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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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
5.2工作组织 |
6分 |
是指县级政府每年度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等举措。 |
6分,县级政府每年年初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2分),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监测评价工作(1分);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1分);保障工作经费(2分)。 |
实施方案可每年制定,也可制定“十四五”期间的方案;工作经费凭证。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武平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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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自查报告 |
5分 |
指县级政府编写年度自查报告,综合分析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成效、存在问题等。 |
5分。根据自查报告编制质量综合评分,0-5分。若审核发现,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存在证明资料不完整、不规范(造假除外),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若县域不能按时上报数据资料,影响省级审核工作进展的,扣5分。 |
自查报告数据详实,能体现评价年县级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以及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鼓励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价,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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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
自然生态破坏类型: 1、矿产资源开发类:包括矿产露天开采、尾矿库、采石场、石料厂、砂石厂等; 2、工业开发类:独立设置的工厂、工业园区等工业利用场地; 3、主要包括工业、矿业、农业、建筑、以及非常规来源固体废物等; 4、城市开发建设类:包括工业园区新建或扩建、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等; 5、其他改变生态用地的类型 |
国家统一开展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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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
1、突发环境事件: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价年县域内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若发生不止一起突发环境事件则以最严重等级为准。 2、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生态环境部例行监管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集中重复生态环境投诉举报问题。 |
国家统一开展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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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武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其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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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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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武平生态环境局 |
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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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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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统计局(数据采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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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表 (国土三调数据)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自然资源局 |
表一 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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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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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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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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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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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协调发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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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人居环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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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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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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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旗、区)名称 |
县(市、旗、区)代码 |
统计年份 |
土地总面积(km2) |
乡镇数量 |
行政村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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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 |
35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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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村数量 |
县域总人口数(万人) |
城镇人口数(万人) |
地区生产总值(万元) |
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 |
万元GDP耗水量 (吨/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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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施用量(吨) |
农药施用量(吨) |
全年平均气温(摄氏度) |
降水量(mm) |
耕地面积(亩) |
播种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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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 面积 (平方公里) |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平方公里) |
荒漠化面积 (平方公里) |
荒漠化治理面积 (平方公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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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表(国土三调数据)
单位: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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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旗、区)名称 |
县(市、旗、区)代码 |
统计年份 |
水田(0101) |
水浇地(0102) |
旱地(0103) |
果园(0201) |
|
武平县 |
350824 |
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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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园(0202) |
橡胶园(0203) |
其他园地(0204) |
乔木林地(0301) |
竹林地(0302) |
红树林地(0303) |
森林沼泽(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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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木林地(0305) |
灌丛沼泽(0306) |
其他林地(0307) |
天然牧草地(0401) |
沼泽草地(0402) |
人工牧草地(0403) |
其他草地(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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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业用地(0501) |
批发市场用地(0502) |
餐饮用地(0503) |
旅馆用地(0504) |
商务金融用地(0505) |
娱乐用地(0506) |
其他商服用地(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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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0601) |
采矿用地(0602) |
盐田(0603) |
仓储用地(0604) |
城镇住宅用地(0701) |
农村宅基地(0702) |
机关团体用地(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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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用地(0802) |
教育用地(0803) |
科研用地(0804) |
医疗卫生用地(0805) |
社会福利用地(0806) |
文化设施用地(0807) |
体育用地(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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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用地(0809) |
公园与绿地(0810) |
军事设施用地(0901) |
使领馆用地(0902) |
监教场所用地(0903) |
宗教用地(0904) |
殡葬用地(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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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设施用地(0906) |
铁路用地(1001) |
轨道交通用地(1002) |
公路用地(1003) |
城镇村道路用地(1004) |
交通服务场站用地(1005) |
农村道路(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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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用地(1007) |
港口码头用地(1008) |
管道运输用地(1009) |
河流水面(1101) |
湖泊水面(1102) |
水库水面(1103) |
坑塘水面(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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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滩涂(1105) |
内陆滩涂(1106) |
沟渠(1107) |
沼泽地(1108) |
水工建筑用地(1109) |
冰川及永久积雪(1110) |
空闲地(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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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1202) |
田坎(1203) |
盐碱地(1204) |
沙地(1205) |
裸土地(1206) |
裸岩石砾地(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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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武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包括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监测,根据不同要素的特征,特制订本监测方案。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断面
按照经生态环境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3.监测频次与时间
按月监测,在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
4.监测质量控制
地表水水质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对象
经生态环境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指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
3.监测频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共61项),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共109项)。
4.监测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点位
按照经生态环境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自动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6项指标。
3.监测频次
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
4.监测质量控制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四、污染源监测
1.监测对象
按照经生态环境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需监测19项基本控制项目。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节监测4次。
4.监测质量控制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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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安网备: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