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文〔2026〕34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武平中堡三鑫矿业
开发有限公司悦洋银多金属矿“1·27”
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县政府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县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武平中堡三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悦洋银多金属矿“1·27”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县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提出的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等。
二、请你们按事故调查报告的意见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2026年6月30日前报县安办予以结案。
此复。
附件:武平中堡三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悦洋银多金属矿“1·27”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2日
附件
武平中堡三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悦洋银多
金属矿“1·27”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27日9时40分许,武平县三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悦洋银多金属矿-20m-7掘进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2.7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高度重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相关领导同志分别于当日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矿山企业,踏勘了事故现场、查阅了图纸资料、询问了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对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要求;龙岩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该起事故作出重要指示,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和矿山科有关人员立即前往事故企业,武平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和中堡镇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事故企业,与省、市同步开展工作。龙岩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1月28日,武平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总工会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武平中堡三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悦洋银多金属矿“1·27”一般冒顶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了武平县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2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笔录询问、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武平县三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悦洋银多金属矿“1·27”一般冒顶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离开工作面,擅自进入停工巷道,被冒落的石块打击,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武平县三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矿业”)成立于2000年6月,注册资本5100万元,注册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中堡镇下村村金狮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173****95,经营范围:金矿、银矿、铜矿开采、冶炼、销售,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为合资企业,其中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7.5%、武平县天盛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2.5%。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钦,聘用陈*青任总经理,许*勇任副总经理,胡*荣任副总经理兼安全环保总监。公司下辖采矿厂(三鑫矿业悦洋银多金属矿)、选矿厂和尾矿库等。
三鑫矿业悦洋银多金属矿(以下简称三鑫悦洋银矿)位于武平县中堡镇下村村,矿山自1996年就有开采历史,2023年8月8日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C350000201012421*****79,矿区面积2.8862km²,共有238个拐点圈定,开采深度350m~-550m,生产规模66万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2025年9月3日,福建省应急厅审查同意《武平县三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悦洋银多金属矿66万吨/年采矿基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文号:闽应急矿山项目安设审字〔2025〕18号),矿区分为悦洋矿区西矿段和青径矿区羊坡塘矿段,采用分区开采、集中运输方式,其中悦洋矿区西矿段为正常生产矿段,生产规模10万吨/年,青径矿区羊坡塘矿段为准备扩建矿段,设计生产规模为56万吨/年。
(二)事故矿井概况
1.矿井生产系统基本情况。三鑫悦洋银矿设计生产能力10万吨/年。根据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武平县悦洋矿区西矿段银多金属矿安全设施整改设计》(工程编号:Fc1611-2021),矿井采用斜井联合斜坡道开拓,设+60m、+40m、+30m、+10m、-10m、-30m等生产中段(根据矿体的赋存条件,以利于“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为原则,局部设有副中段)。2021年8月悦洋银矿按设计要求对-30m以上系统建设完成,于2021年9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FM安许证〔2021〕KY33号〕,有效期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许可范围:铜矿、金矿、地下开采;2024年续证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FM安许证〔2024〕KY26号〕,有效期2024年9月9日至2027年9月8日,许可范围:地下开采,+253.8mm主斜井、+237.8m回风井、+218m斜坡道,+40m~-10m。目前+30m、+10m中段为主要生产中段,-30m中段为水泵房和配电硐室。
2.-20m副中段有关情况说明。为做好生产接替,三鑫矿业根据2021年12月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武平县悦洋矿区西矿段银多金属矿安全设施整改设计》(工程编号:Fc1611-2021)方案与实际需求,于2023年3月组织矿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武平县三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悦洋银多金属矿+10m及以下中段探矿计划》,针对+10m至-30m中段进行区域探矿,拟设置-20m副中段。2023年5月,矿山企业根据探矿计划从+10m开始往下按顺序采用坑内钻进行探矿,钻探结束后,布置掘进坑探巷道对勘探成果进行验证。经调查核实,该矿山企业实施+10m及以下中段探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属违规施工。事发时,该矿正在对-20m副中段掘进坑探。各中段(副中段)均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
3.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概况。经调查,三鑫悦洋银矿配置有管理人员18名,其中矿长、总工程师和专职副矿长、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矿长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各1名,矿长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其他4名副矿长持有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矿山设置了矿山部、生产技术科、安全环保科、机电运输科等职能科室,配备“五科”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3名。
4.开采技术条件概况。三鑫悦洋银矿水文地质条件属中等型,工程地质类型简单,地质环境类型划分为第一类。虽然矿岩以坚硬岩组和半坚硬岩组为主,但在遇到构造破碎带及蚀变带时稳固性会变差,容易产生局部的冒顶、片帮等现象。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概况
浙江华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越)是三鑫悦洋银矿的施工单位,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大顺发商厦801室(人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85****26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奏。持有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28日,浙江华越与三鑫矿业分别签订了《2026年采掘施工合同(延续)地采施工承包合同》和《外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华越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加强承包项目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华越公司应当接受三鑫矿业的监督管理,遵守三鑫矿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2025年3月,浙江华越成立浙江华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即浙江华越驻武平三鑫矿业项目部,以下简称“华越三鑫项目部”),三鑫悦洋银矿采掘项目由华越三鑫项目部具体实施。华越三鑫项目部有员工85人,其中项目经理和分管技术、生产、安全、机电的副经理各1人,安全员3人,支柱工、通风工、安全检查工、电焊工、电工各1人,凿岩工24人、辅助工2人,其他人员包括财务、办公室、采购、食堂、运输、机修等46人。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27日早上7时10分,华越三鑫项目部台车手赵*、台车辅助工张*一同入井,前往-20m-7作业面进行掘进作业。
7时30分,三鑫悦洋银矿矿长许*勇(当班带班领导)下井带班检查。约此时,赵*、张*到达掘进作业工作面,两人到达后对工作面进行了检查,发现了浮石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随后赵*到井下车场驾驶凿岩台车到工作面,和张*一起接好电缆、水管、风管等凿岩前准备工作后,开始打钻,此后张敏离开。
7时54分,三鑫悦洋银矿总工潘*鑫、生产副矿长练*春与华越三鑫项目部经理张*彬、生产副经理余*群等四人下井,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对当天各个作业面逐个进行检查。
9时30分许,潘*鑫等四人到达-20m中段检查,到-20m-6至-20-7工作面时,发现赵*正在操作台车,未见到张*。四人正在进行检查时听到邻近有岩石冒落的声响,检查人员顺着声响巡查,发现-20m-6巷道发生冒落,上前对冒落的岩石进行查看,发现石堆里有矿灯亮、张*被埋压在冒落的岩石堆中,呼叫没有应答。随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施救,并报告公司负责人陈*青请求救援。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该矿-20m中段-20m-7探矿掘进面迎头往北约20m处(原-20m-6沿脉巷),该巷道位于12#矿体东部102勘探线附近,属于-20m中段探矿工程巷道,已停工多日,为停工巷道,进入该区域联络巷未设置栅栏或密闭等封闭隔离设施。
事故发生巷道上方岩性破碎、节理发育,巷道周边散落有局部掉落岩块。现场目测冒落岩石体积约20-30m³,经现场观察,落石岩块主要为上盘的英安玢岩,岩块大小不均。事故点地处12#矿体上盘接触带,揭露的围岩为英安玢岩及变质岩,该区域围岩裂隙发育程度一般,但矿化蚀变带(存在黄铁矿化、水云母化、硅化现象)的岩石强度有所降低,岩石受含矿构造影响,完整性较差、较为疏松。事故区段矿体倾向330~350°,倾角0~20°,整体呈似层状且波状起伏。巷道掘进方向与矿体走向垂直,局部区域可能揭露破碎带。
事故现场所在巷道未采取锚网喷浆等支护措施进行背帮背顶。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男,37岁,湖北省房县人,身份证号:4203251989******15,初中文化。2023年2月12日起入职鑫龙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2025年3月更名为浙江华越),《劳动合同》签至2026年3月27日,工种为井下作业工。“一人一档”中的培训教育和考试档案完整,岗前及岗中的职业健康体检未见异常,有参与工伤保险和购买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经认定,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人员伤亡费用、财产损失、救援与善后费用等)约172.7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1月27日9时40分,三鑫矿业总经理陈*青接到华越三鑫项目部经理张*彬的事故报告后,立即会同三鑫矿业安全总监胡*荣赶到井下事故现场,组织人员开展救援。10时左右,救援人员利用挖掘机等救援工具救出被埋压的张*。张*脱困后,被转移至矿用载人车辆,送往地面。10时15分许出井,交由在井口等候的车辆送往上杭中医院进行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10时20分许,陈*青向中堡镇人民政府、武平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10时30分,武平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王*林接报后迅速电话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龙岩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13时许,武平县应急管理局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和龙岩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事故情况。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武平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分别于当日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相关工作。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武平县中堡镇政府、三鑫矿业、华越三鑫项目部等有关人员组成善后处置工作组,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赔偿等善后事宜。2026年2月2日,死者张*家属与华越三鑫项目部签订了《工亡赔偿协议书》。2月3日,死者张*遗体在上杭县殡仪馆火化后,家属携带骨灰返乡,善后工作结束,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及市、县、镇三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响应,靠前指挥,各级各有关部门均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指挥救援工作。三鑫矿业和华越三鑫项目部能快速组织救援,处置得当,事故危害控制在最小影响范围。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张*违规离开指定作业区域,擅自进入停工多日的顶板岩性破碎停工巷道,巷道顶板岩石突然离层脱落,造成站在空顶区的作业人员被砸压致死。
(二)直接原因分析
1.巷道顶板岩性破碎。事发处巷道位于矿体上盘接触带,受含矿构造和矿化蚀变带影响,边帮节理面较发育、顶板节理面较多,围岩受构造作用影响完整性差、强度低,且未采取锚杆、挂网等支护作业,存在明显空顶隐患,顶板岩体在应力重分布作用下发生突发冒落,位于空顶区的张敏躲避不及,被岩石砸压,导致事故发生。
2.停工巷道未及时封闭。事发巷道已停工多时,未采取设置栅栏或密闭等封闭措施,致使该作业区域人员可随意进入停工巷道。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和对事故现场相关资料分析,排除了人为故意、突发灾害因素等的影响。
四、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武平县三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1.未经审批违规施工。三鑫矿业2024年续证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许可范围是+40m~-10m。矿山实施-20m副中段探矿工程为安全许可范围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监
管部门审查同意,属违规施工[]。
2.冒顶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事发处巷道为12#
矿体上盘接触带,揭露的围岩受含矿构造影响,完整性较差、较为疏松,未针对性制定并落实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事发处巷道在前期掘进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能及时发现顶板岩石已发生分层、破碎变化的迹象,未能督促外包施工单位采取锚喷等支护措施;事发处巷道空顶区且顶板岩石破碎,未采取支护措施,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对停工巷道与废弃区域管理不到位,对-20m中段停工或废弃区域未按规范设置栅栏或密闭。
3.地质风险辨识不足。对-20m-6沿脉巷上盘围岩的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性认识不够充分,未针对英安玢岩疏松的特性制定专项支护方案;作业规程虽提及“上盘岩石较疏松”,但缺乏围岩稳定性分级标准和管控措施,对地质风险的预判和防控能力不足。
4.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事发当班带班领导未落实“带班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规定[];带班领导和安全员对井下工作面的检查未分工,多个管理人员结伴同时前往,顺序均是同时段由上而下进行检查,对工作面的检查存在重叠和失管情况,导致外包施工单位人员冒险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
5.对外包工程管理不到位。对华越三鑫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检查发现华越三鑫项目部未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特别是针对顶板事故开展现场处置应急演练的情况;未督促华越三鑫项目部落实“敲帮问顶”制度,未落实作业规程中要求“每班负责人对顶板安全情况进行确认”的规定。
6.安全生产投入不及时。三鑫悦洋银矿(西矿段)井下多处仍沿用的人工凿岩、撬毛、支护等相对落后的生产工艺,井下凿岩台车、撬毛台车、锚杆台车等机械化改造的投入不及时。
(二)浙江华越三鑫项目部
1.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事发班组未任命班组长,班组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缺失;-20m-6沿脉巷顶板岩性破碎,未采取锚杆、挂网等支护措施;对停工巷道未设置防止人员进入的栅栏或密闭;对作业面周边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到位,未发现辅助工张敏脱离作业范围进入未支护区域。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杜绝张敏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指定的-20-7掘进作业面,进入未支护的-20m-6沿脉巷,对顶板冒落风险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危险区域。
3.未按规定组织演练。未结合本矿井下的特点,组织顶板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4.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有关要求,落实带班领导和工人同时下井的规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男,群众,浙江华越公司工人,进入工作面后,违规离开指定作业区域,擅自进入顶板未支护且易冒落的巷道,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青,男,无党派人士,三鑫矿业总经理,对安全许可外区域实施探矿施工,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批准违规组织施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浙江华越重大事故隐患、人员配置及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武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三鑫矿业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2.许*勇,男,中共党员,三鑫矿业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兼任三鑫悦洋银矿矿长,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督促、检查矿井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顶板隐患、停工巷道与废弃区域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流于形式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党内法规规定,建议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予以追责问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武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三鑫矿业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3.胡*荣,男,中共党员,三鑫矿业副总经理兼安全环保总监,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华越三鑫项目部安全检查督促不力,不清楚华越公司对顶板管理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党内法规规定,建议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予以追责问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武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三鑫矿业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4.蒋*鹤,男,中共党员,三鑫悦洋银矿安全副矿长,督促检查华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华越公司安全管理混乱、违规作业、未组织顶板事故应急演练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整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党内法规规定,建议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予以追责问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武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三鑫矿业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5.吴*宽,男,中共党员,三鑫矿业安全环保科科长,督促、检查浙江华越三鑫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浙江华越三鑫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违规作业、未组织顶板事故应急演练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党内法规规定,建议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予以追责问责,并建议三鑫矿业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6.林*生,男,群众,三鑫悦洋银矿当班安全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检查发现张敏违规离开指定作业区域,擅自进入顶板未支护且易冒落的巷道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三鑫矿业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7.张*彬,男,群众,浙江华越三鑫项目部经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隐患、未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武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8.陈*贤,男,群众,浙江华越三鑫项目部安全副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武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9.黄*贤,男,群众,浙江华越三鑫项目部当班带班领导,班组作业开始至事故发生,未及时对事发班组进行安全检查,张敏违规离开作业区域,擅自进入顶板未支护且易冒落的巷道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华越三鑫项目部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10.陈*凯,男,群众,浙江华越三鑫项目部安全员,事发当日下井安全检查,未及时检查发现张敏违规离开作业区域,擅自进入顶板未支护且易冒落的巷道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华越三鑫项目部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武平三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外包工程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人员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武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浙江华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华越三鑫项目部)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冒顶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开展顶板事故应急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武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教训,强化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三鑫矿业立即停止安全许可外-20m副中段探矿施工作业行为,对该区域实施密闭,按规定要求报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作业。二是三鑫矿业和华越三鑫项目部要深刻吸取本次冒顶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针对事故暴露的漏洞短板,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三是三鑫矿业要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举一反三,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修订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全县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全员专题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把事故案例和警示教育片作为安全教育培训必备内容,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武平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跟踪事故整改落实进展情况。
(二)严格现场安全管控,强化“治本攻坚”。一是三鑫矿业及华越三鑫项目部要全面规范井下作业区域管理,明确作业边界并设置醒目警示,对各中段停工巷道、停工巷道进行全面排查,按规范设置栅栏或密闭并悬挂明显警示标志,同时在巷道交叉口设置避灾路线指示牌和危险区域警示标识,防止人员误入风险区域。建立井下巷道封堵台账及定期巡查制度;二是针对矿山的变化加强动态风险管控。三鑫矿业结合地质灾害条件、生产系统调整、人员队伍、生产布局、关键环节(巷道、采空区、密闭)等的变化,加强动态风险管控。针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灾害因素,进一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提交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强化源头治理与超前预防,全力提升矿山本质安全;三是对井下围岩稳定性重新评估,建立围岩分级评价制度,将英安玢岩、构造破碎带、蚀变带区域统一按Ⅲ类以上不稳定围岩进行管理,探矿巷施工前必须开展超前地质探查以精准探明断裂带和蚀变带分布范围,并针对性制定软弱围岩专项支护方案,明确不同岩性的支护形式、支护参数和循环进尺,从根本上提升地质风险预判和防控能力;四是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班作业前必须由班组长、安全员、作业人员三方共同确认顶板安全,建立领导带班检查清单制明确检查路线、要点和签字确认程序,同时推行支护工与凿岩工“联保互保”制度明确岗位协同配合责任,严禁单人作业,并在作业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实现作业过程全程录像和实时监督,确保现场作业管控到位;对穿脉巷道、采场联络巷落实“全掘全支,即掘即支”的支护要求,在上盘围岩破碎地段必须采用超前支护,确保支护措施与掘进作业同步到位。五是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制度与作业规程。三鑫矿业及华越三鑫项目部要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齐班组长、现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坚决杜绝无班组管理、无现场监管的作业状态;优化井下安全检查流程,合理划分检查区域、实行错峰检查,消除监管重叠与管控盲区;针对矿井地质条件完善作业规程与专项支护方案,补充围岩稳定性分级、动态调整机制及高危作业管控要求,提升制度规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与执行力。
(三)配强领导班子人员,强化负责人履职能力建设。三鑫矿业要具有“时时放心不下”责任感,始终将安全为重、坚持原则的干部放在矿井管理主要位置,要持续强化“五职”矿长等安全技术管理团队建设,引进和招录具有矿山管理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人才充实到关键岗位,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切实提升矿井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的政策,严格落实对矿山坑探工程(生产勘探)安全专篇必须审批的要求,杜绝“未批先建”违规施工建设等行为发生。
(四)建立自营采掘施工队伍,强化队伍安全管理。三鑫矿业要严格落实两办《意见》以及省、市《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将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作为复工复产条件,同时要严格自营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约束考核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五)严格监管执法,强化“科技兴安”。一是武平县管理应急局要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继续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矿山企业为降低成本擅自改变支护方式或者不支护进行作业,督促企业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中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监管底数和监管职责,加强业务培训,提升隐患排查的能力和水平,强化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二是武平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福建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安委办发〔2024〕31号)等有关规定[],责令武平县三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悦洋银多金属矿停产整顿(停产时间自文件的下发时间2026年1月28日起算),并严格复工复产验收。同时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机械化改造升级,推进智能化建设。将配备矿井机械化设备(凿岩台车、锚杆台车、撬毛台车等)作为复工复产必备条件之一。
附件:武平中堡三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悦洋银多金属矿
“1·27”一般冒顶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武平中堡三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悦洋银多
金属矿“1·27”一般冒顶事故调查组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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