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农〔2025〕124号
武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武平县2025年
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中央资金)
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素质农民培训机构,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武平县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中央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武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6日
武平县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中央资金)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加快“新农人”队伍建设,进一步夯实乡村振兴人才基础,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中央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5〕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安排
2025年我县高素质农民培训项目(中央资金)安排培训90人,由福建省武平职业中专学校和县农机站(实施方案另附)各承担45人。
培训班以我县农业主导产业脐橙、百香果,灵芝、茶叶、象洞鸡、福建白兔等种养殖理论、生产技术、质量安全和绿色发展等知识技能为主要内容,立足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开展重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培育。
二、资金使用
(一)补助范围。补助资金用于农业农村部门及培训机构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全过程的支出。主要用于支付需求摸底、教师课酬、教材资料、场地租金、实践实训、异地培训、交流观摩、线上培训、证书制作、档案管理、农民集中培训的食宿、异地实训往返交通以及跟踪服务和总结评价等培训环节必需费用和验收费用。培育资金不得列支招投标、第三方评估、审计和项目管理人员差旅补贴等费用,严禁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给培育对象发放补助。
(二)补助标准。我县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训项目(中央资金)培训时长7天,其中4天课堂教学,3天实践教学。课堂教学费用补助标准每人每天430元;实践教学费用补助标准每人每天650元。另用于需求摸底、总结评价和验收费用不得超过培训总费用的5%,跟踪服务费用不得超过培训总费用的10%。高素质农民培训授课教师讲课费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8号)《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闽财行〔2018〕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分配。上级下达我县高素质农民(中央资金)37万元,安排培训90人。福建省武平职业中专学校和县农机站各拨付17.575万元,其中课堂教学7.74万元,实践教学8.775万元,跟踪服务1.06万元;其他1.85万元由县农业农村局用于需求摸底、总结评价和验收费用。
(四)验收与支付。县农业农村局督促培训任务承担单位建立培训台账,切实做到台账明晰;加强对培训单位各班次的检查验收,及时填写验收报告单,准确掌握培训情况及成效,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培育费用支付对象为承担任务的培育机构,相关支出、报账由培育机构具体负责。资金支出信息要及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填报,严禁数据造假。
(五)监督管理。严格遵守中央财政项目资金有关开支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资金监管力度。坚决杜绝资金使用管理上的违纪违规问题,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套取、挪用、滥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
三、工作要求
按照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修订)》以及高素质农民培育质量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扎实做好我县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切实保障培育质量效果。
(一)加强组织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是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建设具备专业技能和创新意识的农民队伍的重要举措,能够为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提供人才保障。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决定成立2025年武平县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钟万金(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常务副组长:侯家庆(农业农村局二级主任科员)
副 组 长:李才明(农村劳务开发服务中心主任,农艺师)
成 员:吴郁芳(综合股股长、高级经济师)
饶俊祥(人秘股股长、农经师)
刘汉荣(计财股股长、农经师)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方案制定,做好需求调查、学员调训、机构遴选、过程监管和质量评价等工作,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训信息统计和发展情况监测,实现培育全程可监测可追溯。主动加强与共青团、妇联、科协、人民银行、供销社等部门的工作联动,沟通协调,形成共同培育高素质农民强大合力。
(二)优化培育体系。选用与培训主题相符的优秀师资,推荐使用经省级培训的农民讲师、“田秀才”“土专家”“优秀新农人”等善于教学的本土师资。鼓励使用省级以上推荐的与我县农业产业、乡村发展等相适应的培训教材,各培育机构探索使用“手册式”“扫码式”等符合农民学习特点的培育教材。因地制宜,开发式特色课程,创新课程形式,采取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方式,理论学习、送教下乡、田间教学和异地考察相结合的多种培训模式,满足农民多元化、个性化、实用化学习需求,优化培训课程。广泛吸纳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参与实践教学。在培训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和培育机构要组织任课老师、专家扎实开展跟踪服务。
(三)严格过程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培育机构严格审核开班计划、培训方案和培训对象;各培训班要选配好班主任,规范班级管理制度,保证培训工作顺畅有序。依托全国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培育全过程跟踪管理,依托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做好资金支出监管,定期督导培训进度,采取跟班培训、远程视频监控的方式查看培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停课整改,切实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四)强化宣传引导。及时总结高素质农民培育的好经验好做法,挖掘培育一批各具特色新模式和好典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新媒体,积极开展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2.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修订)
3.高素质农民培训验收建档资料目录
4.高素质农民培育学员申报二维码
5.武平县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训(中央资金)台账
6.武平县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训申报表
7.武平县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训(中央资金)验收
报告单
8.武平县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训(中央资金)考核
评价表
附件1
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组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培育质量效果,依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管理部内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使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的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
第三条 高素质农民培育采取统一部署、分层实施、分级管理、育用结合的方式,坚持质量导向、突出培育实效,紧密围绕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人才需求组织开展。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以下简称“部社会事业司”)负责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的管理和指导,制定《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和相关标准,对各省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质量监管和总结评价。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培育需求摸底,分解培育任务,指导市、县级落实培育计划,组织实施本级培育,开展质量监管和总结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组织实施和质量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下达
第五条 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任务围绕“三农”重点领域人才需求确定,根据农业农村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需求设置相关专题任务,每年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第六条 部社会事业司、各省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前组织培育需求摸底,为确定年度培育任务提供参考。
第七条 部社会事业司提出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年度任务,下发专题任务申报指南,组织各省申报。
各省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专题任务申报指南要求,编制专题任务申报书,报送部社会事业司。
第八条 部社会事业司组织项目评审,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提出专题任务分配建议,并按有关规定纳入资金测算、下达绩效任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按照制定实施方案、分解培育任务、遴选培育机构、签订培育协议、指导任务实施开展质量监管和总结评价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省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达的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绩效任务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培育工作通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部社会事业司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部社会事业司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通过因素测算、竞争立项等方式,确定市、县绩效任务,组织市、县编制实施方案并审核。优先支持上年任务完成情况和培育效果好的市、县承担培育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层实施培育计划任务,分别举办本级高素质农民培训班。
本地区教育培训条件无法满足培育需求的,培训班整体或部分培训环节可采取异地委托培训或上级调训的方式开展。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坚持竞争择优原则遴选培育机构。
培育机构可跨区域承担培育任务。鼓励优质公益性培育机构连续稳定承担培育任务,对承担上一年度培育任务并高质高效完成的培育机构可优先选用。承担培育任务的培育机构经确定后,要按规定履行公开公示程序。
通过招投标形式遴选培育机构的,应将《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有关培育机构条件的内容纳入招标条件。
承担实践教学环节的机构应具有满足培育主题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实践师资等条件。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与承担任务的培育机构签订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培育的目标任务、完成期限、培育对象遴选方式和要求、培训方式、质量要求、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等。培育任务内容应包含培育对象遴选、课堂教学(包含线上线下培训)、实践教学、观摩交流、跟踪服务及相应实施机构等。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本级培育机构精准遴选培育对象。高素质农民培育对象主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乡村振兴骨干人员。
本年度参加培育的农民,确因人才培养需要的,可在次年参加不同主题或同一主题更高层级的培育。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审核本级培育任务开班计划,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一)培育主题是否符合下达任务的要求;
(二)课程和培育对象是否与培育主题一致;
(三)师资选用是否满足课程要求;
(四)课堂教学(包含线上线下)、实践教学、观摩交流等培育方式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提高培育质量;
(五)培育经费支出计划是否合理合规;
(六)培育预期效果。
第十七条 培训开班时间和培训时长应综合考虑农时农事特点、产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规律,同一班次可采取分段实施的方式组织培训。
第十八条 培育师资应具备相应课程的专业条件。综合素养课程师资原则上应来自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机构。鼓励聘请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等“土专家”以及实操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技术能手授课。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委派与培训班主题相符的主管单位人员讲授“开班第一课”。跟踪服务应配备专门师资。
第十九条 培育机构应建立培育档案,包括开班计划、培育对象信息、课程及考核结果记录、资金支出票据复印件、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和其他必要培育信息。培育档案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导培育机构对培育对象开展跟踪服务。鼓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持续跟进培育对象发展情况,提供技术指导、政策对接、金融帮扶和信息服务等支持。
第二十一条 培育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培育机构应向培育对象发放结业证书,并将培育对象和结业证书档案报下达培育任务的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支出
第二十二条 培育经费支出应遵循节约高效原则。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可用于支付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实施的需求摸底、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交流观摩、跟踪服务和总结评价等培育环节必需费用和验收费用。不得列支招投标费用、审计费用和第三方评估费用等应从“三公”经费支出的其他费用。不得给培育对象发放补助。
第二十三条 培育费用原则上按照实际需求支出,具体标准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确定。课堂教学日均费用一般不高于培训地干部培训标准。实践教学和跟踪服务费用应按实际支出。
第二十四条 培育费用可采取预拨、部分预拨、报账等方式支付。预拨比例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支付对象为承担任务的培育机构,相关支出、报账由培育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用好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各级实施方案和资金支出信息,确保真实准确。严禁数据造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培育项目实施监管。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相关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要求,全面提升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 部社会事业司建立常态化抽核机制,通过电话回访、平台数据核实、实地核验等方式对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于培育过程不符合本规程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的情况,及时予以纠正。委托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开展质量跟踪,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核验。平台数据核实依据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和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开展。实地核验应符合“四不两直”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级培训班和下级培育任务实施开展质量监管,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质量监管体系。
各级高素质农民培育归口主管业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明确项目管理目标、关键举措、时间进度和责任人,做好高素质农民培育政策公开,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执行调度,强化项目日常实施监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立项评审、实施管理和验收评价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链条项目资金监管。制定培育机构公开遴选方案和专题班评审方案,公正开展遴选评审工作。规范开展项目招投标,坚决防止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确保优质培育机构承担任务。按照年度实施方案,加强项目实施过程指导督促,确保项目执行进度,持续提升培育质量。对本级培训班使用教材、教案进行政策把关。
第三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规范资金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跨项目整合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企业为主体承担的项目,要商财政部门研究创新实施机制,防范骗取套取财政支农资金风险。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相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以适当形式对培育机构进行通报、约谈。
第三十一条 部社会事业司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以下问题时,应约谈该省份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对拒不整改的,商部计财司暂停下一年度培育任务。
(一)资金随意分配、挤占挪用的;
(二)未按要求开展培育质量监管的;
(三)多个培育班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四)发生多起举报、上访事件并核查属实的。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对市、县实施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发现以上问题的,参照以上要求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培育机构,应暂停或取消其实施资格,追缴项目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培育申请。
(一)培育机构申报条件和培育过程弄虚作假的;
(二)私自分包、转包培育任务的;
(三)超出培育完成期限时间较长仍未能完成任务的;
(四)培育资金使用严重违规或违反合同协议的,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行为的;
(五)培育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六章 总结评价
第三十三条 部社会事业司配合部计财司对各省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省农业农村部门每年1月10日前向部社会事业司报送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实施情况年度总结。
第三十五条 部社会事业司对各省实施情况开展总结性评价,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作为确定下一年度培育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所称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本规程相关规定与年度工作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年度通知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部社会事业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
(修订)
一、适用范围
承担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的机构应遵循本规范执行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
二、培育对象
培育对象应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农村领域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和返乡人员,主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乡村振兴骨干人员。
本年度参加培育的农民,确因人才培养需要的,可在次年参加不同主题或同一主题更高层级的培育。
三、培育机构
申请承担培育任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教育、培训相关职能、资质或主营业务范围;
(三)能提供满足培育需要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
(四)具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与培育主题相匹配的专兼职师资。
承担实践教学环节的机构应当具有满足培育主题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实践师资等条件。
培育机构负责建立培训班管理制度、制定开班计划、遴选培育对象、设置培训课程、委派或聘请授课师资、优选培育教材、落实培育任务、建立培育档案、开展跟踪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培训班组织实施,接受质量监管和核验评价。培育机构将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跟踪服务的部分环节委托给其他机构实施的,应与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委托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等,并对培育效果负责。
鼓励培训班建立临时党组织,强化党建引领。
四、开班计划
开班计划应包括培育主题、课程、学时、培育对象、培育形式、师资、教材、经费支出计划和预期效果等培育全过程内容,明确班级管理相关要求,经下达培育任务的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由培育机构公开发布。
培育机构应严格按照开班计划实施培育。确有必要调整开班计划的,需经原审核部门同意。原则上每个培训班人数不超过70人,以实践教学为主的,每班不超过50人。由于交通不便、培育条件不足或培育内容专一性导致培育人数较少的,每班应不少于30人。
五、课程要求
建立模块化课程体系,分为综合素养课、专业技能课、能力拓展课三类。培育机构综合考虑农时农事特点和人才培养规律,合理设计三类课程,选择集中或分时段开展。
根据培育主题实际需要确定培训班总学时,每个培训班原则上不少于40个学时(不包含报到、返程时间)。1学时为45分钟,每天不超过8个学时。
综合素养课包括思想政治、政策法规、职业素养和文化素养类等课程,包含“开班第一课”。“开班第一课”应包括当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相关部署要求等内容。专业技能课应根据培育对象实际需求,紧紧围绕培育主题开设。能力拓展课由培育机构根据培育对象和培育目标自选开展、自行设计。
原则上,综合素养课学时不低于总学时数的10%。专业技能课学时数应不低于总学时数的70%,其中,采取实践教学的比例不低于专业技能课学时数的50%。能力拓展课学时数应不高于总学时数的20%。全部专业技能课程结束后应进行课程考核。
配合重大农业灾害、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等开展的应急性培训,学时要求可不受此限制。
六、培育形式
培育课程主要通过课堂教学(包含线上线下)、实践教学、观摩交流等形式进行。鼓励培育机构创新教学方法,改进培育形式,提高教学效果。
课堂教学包括线上线下集中授课。鼓励采取案例教学、参与式教学、互动式教学等形式。线上学习可采取网络直播或课件学习的方式。线上学习平台应具备完善的在线学习、直播授课、课程考核及相关统计、监测和评价功能。其中,线上学习学时数不超过总学时数的15%。
实践教学应在与课程内容直接相关的实习实训场所或生产经营一线开展,包括场地实训、顶岗实习、跟岗见习、模拟教学、实践孵化等形式。
交流观摩应选取与培育主题相符的地点或主体开展。
七、培育师资
培育师资应具备相应课程的专业条件,授课符合课程主题需求,授课方式易于农民接受,教案内容通俗实用。
综合素养课程师资原则上应来自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机构。鼓励聘请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等“土专家”以及实操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技术能手讲授实践课程。“开班第一课”应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派与培训班主题相符的主管单位人员讲授。跟踪服务应配备专门师资。
八、培育教材
培育教材包括正式出版物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编制的培育手册。培育机构应严把教材质量关,经主管部门审核,选用规范、先进、实用的培育教材。
优先选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规划教材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教材。鼓励文字教材和视频教材配合使用。
九、资金使用
培育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培育资金。可使用培育资金支付培育全过程环节所需费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规范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擅自转拨资金,不得给培育对象发放补助。
十、培育对象管理
培育机构应加强培育对象管理,要求培育对象在集中培育期间,严格遵守班级管理制度,严禁酗酒、滋事或从事可能影响学习培训的娱乐活动。
十一、结业证书
培育机构根据课程考核和考勤情况,综合评价学员学习成果,对完成学习任务的培育对象颁发结业证书。
十二、跟踪服务
培育机构应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交流观摩全部完成后对学员开展跟踪服务,时长不超过1年,次数不少于2次。跟踪服务人数不少于培训班总人数的30%。跟踪服务形式可包括技术指导、政策推介、发展帮扶、组织交流互助、组织参加与培育主题相关的展会和技能竞赛等。
十三、信息档案
培育机构应将开班计划、培育对象信息、课程、师资跟踪服务情况全部录入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相关培育、课程考核和结业证书颁发情况。
培育机构应建立培育档案,包括开班计划、培育对象信息、诗课程及考核结果记录、资金支出票据复印件、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和其他必要培育信息。培育档案至少保存5年。
附件3
高素质农民培训验收建档资料目录
1.培训机构申报书及佐证材料
2.要求确认高素质农民培训机构申请报告
3.认定高素质农民培训机构批复
4.武平县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训服务项目(中央资金)协议书
5.培训机构高素质农民培训方案(附课程表)
6.申请开班报告
7.高素质农民培训申报表
8.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9.培训指南
10.教材(另附)
11.培训学员台账
12.培训学员签到表
13.武平县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训(中央资金)考核评价表
14.培训现场照片(每科课程二张照片)
15.培训机构高素质农民2025年度工作总结
16.评价截图
17.验收报告单
附件4
高素质农民培育学员申报二维码
附件5
武平县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训(中央资金)台账
培训机构:(盖章) 建账时间: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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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家庭住址 |
从事产业 |
培训专业 |
培训起止 时间及 天数 |
联系电话 |
学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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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签字: 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
附件6
武平县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训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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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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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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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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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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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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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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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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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岗位所在地 |
省 市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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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小学 □初中□高中或中专 □高职或大专 □本科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
政治面貌 |
□中共党员 □中共预备党员 □共青团员 □民主党派成员 □无党派人士 □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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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 退役军人 |
□是□否 |
是否为 返乡农民工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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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 村“两委”成员 |
□是□否 |
是否为 返乡院校毕业生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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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为 残疾人 |
□是□否 |
是否为 脱贫户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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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 建档立卡户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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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家庭农场经营者 □农民合作社带头人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 □农业企业负责人 □主体从业就业人员(受雇于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普通农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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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签字 |
本人承诺:本人非公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职或退休人员),对所有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遵守各项培训纪律,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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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办)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申报人非公职人员,所填内容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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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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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武平县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训
(中央资金)验收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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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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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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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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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重点内容 |
1.培训时间 2.培训人数 3.培训台账 4.身份证复印件 5.教学计划 6.培训教材 7.培训现场照片 8.学员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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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合 格 □ 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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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不合格的主要问题及 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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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组长(签字)
验收组组员(签字)
年 月 日 |
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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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是在□内打√,否在□内打×;2.一式三份,当地农业、财政、培训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8
武平县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训
(中央资金)考核评价表
班级名称: 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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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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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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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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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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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性评价 (40分) |
出勤情况(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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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纪律情况(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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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表现情况(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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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完成情况(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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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性考核 (40分) |
根据学员理论知识笔试成绩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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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技能考评 (20分) |
根据学员实践技能操作成绩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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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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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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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学员遵守培训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准予结业。 2.该学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结业:①违反党纪国法;②出勤得分低于8分;③遵守纪律得分低于5分;④课堂表现得分低于5分;⑤完成任务得分低于5分;⑥结果性考核得分低于24分;⑦实践技能得分低于12分;⑧总成绩低于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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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签章) 管理员:(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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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低于90分的不评为优秀学员。


闽公安网备: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