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00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5号)。
2.补助对象
服务主体和被服务对象。
3.补助内容
围绕水稻生产耕、种、收环节集中进行补助,鼓励开展多环节社会化服务。服务主体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列入补助范围。
4.补助标准
(1)服务小农户:单季单环节机耕40元/亩;机插50元/亩;机收40元/亩。
(2)服务规模经营主体(38亩及以上):单季单环节机耕25元/亩;机插40元/亩;机收25元/亩。
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今年1月1日以来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进行补助,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按照4:6的比例分别享受财政补助款。单个服务主体每年享受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给予补助;对接受服务的规模经营主体每年享受补助资金不超过2万元,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给予补助。
5.申报程序
服务主体先向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承担此次社会化服务项目。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申报补助,具体程序如下: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并附服务合同(合同中未体现准确面积的应补服务对象承诺书),及时提交服务所在地的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进行抽样核查,核查面积比例按服务主体申报面积总数的15%进行,对有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核查比例控制在3%,抽查合格后及时组织村级公示,负责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服务情况表,连同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村公示图片等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汇总服务面积,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规定下达补助资金。
咨询电话:3531556
监督电话:4822657、12388


闽公安网备: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