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良土壤结构,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提升农产品品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72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6年武平县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示范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面积0.5万亩以上,辐射带动应用商品有机肥面积4万亩,建立效果展示基地(10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5个。通过项目实施,项目区土壤肥力提升,减少化肥施用量10%以上,服务对象满意度达90%以上,2026年底前完成任务。。
二、实施主体、范围与标准
(一)实施主体
商品有机肥实施主体为示范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种植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补贴范围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使用商品有机肥补贴,效果展示基地建设、取土化验、技术指导、现场观摩、标识牌制作、宣传资料印制。
(三)补贴标准
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规模经营、连片种植的经营主体。在耕地和园地上,种植百香果、蔬菜、仙草、李子、葡萄连片种植面积30亩以上,脐橙、柚子、茶叶、水稻连片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商品有机肥每亩施用量达到250公斤以上的,每亩给予补贴90元(即每吨补贴360元)。5个效果展示基地各设效果对比试验1个,每个试验补助0.5万元。
三、商品有机肥质量要求
商品有机肥由实施主体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有机肥。所购买的商品有机肥必须符合《有机肥料》NY/T525农业行业标准,并取得福建省肥料登记证。
四、补贴方法
商品有机肥补贴要求各乡镇(街道)对实施主体在耕地、园地上使用商品有机肥的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掌握肥料购买使用情况,确认实施主体使用商品有机肥的面积和数量。商品有机肥具体补贴程序如下:
1.确定实施主体。各乡镇(街道)对符合补贴要求的本乡镇(街道)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摸底调查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摸底调查情况,由县农业农村局确定各乡镇(街道)任务面积。各乡镇(街道)按照各自任务面积确定具体实施主体,并于2026年3月20日前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2.验收。乡镇(街道)对实施主体的购肥及施用进行验收,验收组应有2名以上(含2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组成。验收人员应到现场核实实施主体购肥、施肥情况,并在实施主体完整提供以下资料后出具同意验收意见。验收时实施主体应提供的材料:(1)实施主体签字的正式发票(购买方与实施主体一致)。(2)实施主体购肥(卸货入库、肥料堆放)、施肥的相关相片。(3)购肥款转账凭证。(4)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实施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行账户名称及账号,农户个人的实施主体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3.公示。验收完成后,乡镇(街道)应在实施主体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全县实施主体在武平政府网进行公示。
4.发放补贴资金。县、乡两级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将每亩90元(即每吨360元)补贴资金拨付到实施主体账户。
各乡镇(街道)应于2026年9月15日前完成本乡镇(街道)购肥补贴验收及相关公示工作,并于2026年9月30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与生态能源技术服务站提供前述验收材料。9月30前未完成的应书面向县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与生态能源技术服务站说明原因并承诺能于10月15日前完成,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补贴权利,县土壤肥料与生态能源技术服务站对自动放弃补贴权利的指标重新进行统筹分配,以确保2026年武平县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的顺利完成。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农技站、经作站、土肥站等相关股站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技术指导等,从而确保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项目乡镇(街道)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加强对项目工作的指导。
2.加大宣传,强化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商品有机肥的作用和意义,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在重点生产季节举办商品有机肥使用培训班,召开项目推广现场会,田间实地指导,发放技术资料等。同时,效果展示基地树立标识牌,积极营造推广施用商品有机肥的良好氛围。
3.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县、乡镇(街道)两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品有机肥实施主体将补贴的商品有机肥施用到耕地及园地。
4.加强资金管理。加强项目预算与财务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武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7日


闽公安网备: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