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武平县
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现将《武平县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3日
武平县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建设,推进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有效耕地面积的补充耕地项目。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利用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农用地(0201果园、0202茶园、0204其他园地、1104坑塘水面、1202设施农用地)、未利用地(0404其他草地、1205沙地、1206裸土地、1207裸岩石砾石)等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二是利用低效闲置建设用地,如:农村和建制镇居民点(0701城镇住宅用地、0702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损毁工矿用地(0601工业用地、0602采矿用地)等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具体地类以项目实施前启用的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
二、项目立项条件
1.规划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先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范围内选址。未利用地开垦应限定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
2.面积、坡度及土壤条件。单个地块面积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对于补充耕地图斑报备面积要求(新增耕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国土调查坡度和实地坡度均应小于25度。对于坡度大于15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开垦,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意愿确需开垦的,应经省级复核认定后方可实施;耕地土壤符合或通过合理措施整治后可符合相关标准和耕作要求。
3.水源及耕作便利度。垦造水田和旱地改造水田项目应具备长期稳定的灌溉水源,自流灌溉条件应满足水稻种植季灌溉的需求,不得采取主要靠抽取地下水方式来灌溉;经土地整治后道路可通达项目区,满足农业生产运输需要。
4.土地权属条件。项目区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已征得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相关权利人同意。
5.地类条件。具体地类以项目实施前启用的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新增耕地地块的地类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的历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均为非耕地,旱地改造为水田地块的地类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的历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均为非水田,实施前应进行影像比对和实地踏勘。
三、项目禁止条件
1.25度以上(含25度)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
2.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国家级及省级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敏感或生态脆弱区域;
3.开垦水田或实施旱地改造水田项目无稳定地表灌溉水源的区域;
4.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恢复,重度盐碱化、沙石化及土壤过酸或过碱(pH值≤4.0或≥9.5)且无法改造的区域;
5.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耕地开垦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区域;
6.河道湖区范围内;
7.土地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块;
8.国家规定禁止开垦的其他区域。
四、项目管理
补充耕地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国有企业承担。
1.项目选址。项目业主根据立项条件进行科学选址,选择有水源、交通便利、开发成耕地后便于后期耕种管护的地块列入范围。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将项目业主申请的选址范围,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中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形坡度、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城镇开发边界、地质灾害隐患范围、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范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范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范围等各类保护区、审批成果进行叠加分析,按照空间管制规则科学确定项目拟选址范围。
2.项目踏勘论证。项目业主按照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确定的拟选址范围,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论证。
3.项目立项批复。踏勘论证通过后,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及论证意见上报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批准。
4.项目立项报备。县级自然资源局根据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批准范围进行项目立项阶段备案,项目业主在备案系统中按照要求现场拍照上传,同时上传符合要求的高清正射影像。
5.项目规划设计。由项目业主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项目规划设计标准应符合《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16)有关要求。涉及坡地开发耕地的,应重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规划设计方案中应设置水土保持章节。依法依规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业主应当在开工前编制并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审批同意。涉及垦造水田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进行水量平衡分析,说明各水田地块稳定水源情况、灌排设施等工程措施布局和建设标准、保水层建设标准、土壤改良措施等内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前应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政务栏、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广泛征求乡镇、村委会、村民代表、相关权利人等意见建议。
6.规划设计批复。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批复。
7.项目实施监管。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省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测绘、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作业单位,作业单位不得再将项目转包、分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或市政施工三级以上资质。
8.规划设计变更。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项目业主组织编制变更方案,并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按《福建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9号)规定的程序报批。除灾毁外,原则上项目设计方案变更不得增加总投资预算,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或降低耕地质量。
9.项目业主自验。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组织竣工测量(含正射影像)、编制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并对照施工合同、设计方案等资料现场逐项自主验收后,向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备案。
10.项目县级初验。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初验申请后,应会同财政、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单项工程自验资料、规划设计方案、耕地质量评定报告等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县级初验意见。
11.项目日常变更。经初验合格的新增耕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程序组织开展日常变更调查;日常变更通过的,应及时向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12.项目备案入库。项目验收通过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新增耕地备案入库。项目业主组织工程结算材料,提交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并取得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13.项目资料归档。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前期工作、项目预算审核、工程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各项资料收集齐全,建立完整档案。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补助标准
1.项目补助资金。经备案入库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自然资源局收购后用于全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补助资金标准为:
(1)利用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农用地(0201果园、0202茶园、0204其他园地、1104坑塘水面、1202设施农用地)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水田指标按7万元/亩,旱地指标按4万元/亩进行补助;
(2)利用历史遗留损毁工矿用地(0601工业用地、0602采矿用地)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水田指标按8万元/亩,旱地指标按5万元/亩进行补助;
(3)利用低效利用的农村和建制镇居民点(0701城镇住宅用地、0702农村宅基地)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水田指标按10万元/亩,旱地指标按7万元/亩进行补助;
(4)利用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且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的未利用地(0404其他草地、1205沙地、1206裸土地、1207裸岩石砾石)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水田指标按4万元/亩,旱地指标按2万元/亩进行补助。项目补助资金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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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项目补助资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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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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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成本性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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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农用地(0201果园、0202茶园、0204其他园地、1104坑塘水面、1202设施农用地)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
利用历史遗留工矿用地(0601工业用地、0602采矿用地)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
利用低效利用的农村和建制镇居民点(0701城镇住宅用地、0702农村宅基地)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
利用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且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的未利用地(0404其他草地、1205沙地、1206裸土地、1207裸岩石砾石)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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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7 |
8 |
1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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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4 |
5 |
7 |
2 |
项目补助资金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工程施工费、各类中介机构的费用支出等。
2.后续种植管护费。管护期5年(从项目备案入库第二年开始计算),管护资金1.0万元/亩,即每年0.2万元/亩,费用主要用于后续种植、日常管护、设施维护、整改等。乡镇作为项目业主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验收核查,项目管护期内发现违法建设占用或被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下发不实耕地图斑的,乡镇应及时组织整改并种植符合要求的农作物,若确实无法整改的项目,乡镇书面申请核减相应补充耕地指标,并由乡镇自行补足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
3.奖励资金:县政府下达各乡镇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对乡镇绩效考核。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按水田2.5万元/亩、旱地按1万元/亩的标准进行奖励。未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对乡镇、村委会按完成比例进行奖励。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超额部分另行奖励0.2万元/亩。奖励资金乡镇、村两级各占50%。
4.工作经费
(1)乡镇政府工作经费:水田0.5万元/亩,旱地0.25万元/亩。
(2)村级工作经费:水田0.5万元/亩,旱地0.25万元/亩。
(3)自然资源部门工作经费:水田1万元/亩,旱地0.5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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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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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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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奖励资金 |
工作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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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两级奖励资金(完成任务的全额拨付,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比例拨付) |
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部分另行奖励 |
乡镇工作经费 |
村级工作经费 |
自然资源局工作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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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2.5 |
0.2 |
0.5 |
0.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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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1 |
0.2 |
0.25 |
0.25 |
0.5 |
(二)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补充耕地项目资金优先从上级下拨的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再从专项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中列支。
1.项目补助资金。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工程施工费、各类中介机构的费用支出等。中介机构费用和工程施工费按工程实际进度申请拨付,项目验收后累计拨付不超过实际工程量的80%,余款在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入库后拨付完成。
2.种植管护资金。包含后续种植、日常管护、设施维护、整改等一切费用。按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按照《武平县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奖励资金。市级验收后拨付50%,另外50%在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入库后拨付完成。
4.工作经费。市级验收后拨付60%,剩余40%余款在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入库后拨付完成。
五、其它事项
1.2023年9月15日以后备案入库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2.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执行,后续国家、省级、市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3日印发


闽公安网备:350824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