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层次特级人才、A类人才优惠政策
一、人才认定标准
按照《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闽委人才〔2020〕4号),在我市认定或从市外引进的福建省高层次特级、A类人才。
二、基本资格条件
省级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特级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
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不含青年项目);
2.国家“万人计划”(不含“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3.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长江学者”称号获得者);
4.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项目;
5.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
(二)近10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
6.国家实验室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7.福建省创新实验室主任;
8.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9.原国家“86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10.原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11.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1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1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
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委推荐)、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数学天元基金中心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1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16.中国企业100强(见附录第1条)企业总部的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2年以上;
17.世界500强企业(见附录第1条)总部董事会成员、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注:所在企业入选过世界500强即可,不一定为申报人在职期间入选)
18.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竞争力、形成有独创性领先性的商业模式,年销售额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3年内企业成长性年平均100%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注:企业成长性以销售收入、纳税额等为依据)
19.发达国家或有影响力世界大国的国家级研究所所长或国家实验室主任,并经省科技厅专门征询权威机构确认;
20.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附录第2条)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
21.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附录第8条)首席执行官;
22.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附录第9条)主席或副主席;
23.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同时排名前100大学的校长、副校长。
(三)近10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
24.中国政府友谊奖;
25.全国创新争先奖(授予奖牌的团队带头人,授予奖章的个人);
26.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7.国家级教学名师;
28.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2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类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0.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1.国医大师;
32.国际著名建筑奖(见附录第11条)、著名文学奖(见附录第12条)、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附录第13条)、著名音乐奖(见附录第14条)、著名广告奖(见附录第15条)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
(四)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5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应奖项直接入选A类人才。
排名 奖项 |
第一 完成人 |
第二 完成人 |
第三 完成人 |
第四 完成人 |
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 |
☆ |
☆ |
14 |
10 |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
☆ |
13 |
10 |
8 |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
10 |
8 |
6 |
4 |
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 |
☆ |
13 |
10 |
8 |
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
10 |
8 |
6 |
4 |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 |
☆ |
13 |
10 |
8 |
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 |
10 |
8 |
6 |
4 |
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
8 |
4 |
2 |
1 |
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 |
4 |
2 |
1 |
0 |
中国专利金奖 |
6 |
4 |
2 |
1 |
中国专利银奖 |
3 |
2 |
1 |
0 |
省级专利金奖 |
3 |
2 |
1 |
0 |
(五)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三、人才支持政策
四、申报材料及申报办法
申报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须提供证件正、反面)。
(二)在闽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医社保缴交证明、工资发放情况或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等材料。待引进人才可在落地我省后补齐上述材料。外籍人才、海外人才还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或出入境记录。
(三)近期两寸红底免冠证件照(电子版,用作制证头像)。
(四)对受聘于省内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须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任职文件(证明)。对在省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提供在闽所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和团队核心成员业绩证明材料。对引进人才,须提供来闽前工作情况证明,如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离职证明或原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待引进人才在申请时须先提供意向合作协议(合同),落地我省后再补齐上述材料。
(五)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1.最高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认证和申报工作可同步进行,但须提供网上认证的受理凭证;学历认证不影响来闽工作时间判定;若申报人其他条件均符合,可先予研究、公示,待认证材料补充齐全后再正式确认;经认证的国外英文学位证书无须翻译)。外籍人员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职称证书(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提供;外省评审通过的职称,须经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人社部门重新确认;国企、中央机构认定的职称,须向设区市人社部门报备),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须经设区市人社部门认可)。
3.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任职文件、项目成果、研究课题结题材料、论文检索报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等。其中,外文材料须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处认证(论文内容无须翻译,但论文封面及其他材料都须提供翻译件)。
4.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资格条件的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