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其他

福建省高层次特级人才、A类人才优惠政策

一、人才认定标准

按照《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闽委人才〔2020〕4号),在我市认定或从市外引进的福建省高层次特级、A类人才。

二、基本资格条件

省级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闽就业创业(含有意来闽的待引进人才)。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于福建省内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的人才,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3万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个设区市(以下简称山区地市)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2)受聘于福建省内企业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7万元,山区地市和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3)在福建省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4)自由从业的人才,须为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协会会员,且符合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设定的其他条件(有关条件须报省委人才办审定)。
4.在年龄要求方面,对现有人才不作限定。对引进人才,特级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A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力特别突出或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人才,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后,年龄上限可相应提高5周岁。对台湾居民不作年龄限定。
5.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有较强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补充通知(闽委人才办〔2021〕4号)调整基本条件:对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年版)》的人才(不含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申报时应有纳税记录。在我市认定或从市外引进的福建省高层次特级、A类人才。

特级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勋章(包括“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3.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5.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6.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个人)获得者;
7.国家实验室主任;
8.近10年内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
9.近10年内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项目;
10.近10年内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特级人才项目;
11.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等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
12.欧洲科学院院士;
13.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TWAS院士);
14.发达国家或有影响力世界大国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并经省科协、省人社厅专门征询权威机构确认;
15.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A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

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不含青年项目);

2.国家“万人计划”(不含“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3.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长江学者”称号获得者);

4.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项目;

5.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

(二)近10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

6.国家实验室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7.福建省创新实验室主任;

8.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9.原国家“86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10.原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11.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1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1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

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委推荐)、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数学天元基金中心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1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16.中国企业100强(见附录第1条)企业总部的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2年以上;

17.世界500强企业(见附录第1条)总部董事会成员、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注:所在企业入选过世界500强即可,不一定为申报人在职期间入选)

18.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竞争力、形成有独创性领先性的商业模式,年销售额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3年内企业成长性年平均100%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注:企业成长性以销售收入、纳税额等为依据)

19.发达国家或有影响力世界大国的国家级研究所所长或国家实验室主任,并经省科技厅专门征询权威机构确认;

20.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附录第2条)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

21.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附录第8条)首席执行官;

22.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附录第9条)主席或副主席;

23.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同时排名前100大学的校长、副校长。

(三)近10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

24.中国政府友谊奖;

25.全国创新争先奖(授予奖牌的团队带头人,授予奖章的个人);

26.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7.国家级教学名师;

28.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2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类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0.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1.国医大师;

32.国际著名建筑奖(见附录第11条)、著名文学奖(见附录第12条)、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附录第13条)、著名音乐奖(见附录第14条)、著名广告奖(见附录第15条)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

(四)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5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应奖项直接入选A类人才。

             排名

奖项

第一

完成人

第二

完成人

第三

完成人

第四

完成人

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

14

10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13

10

8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10

8

6

4

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

13

10

8

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10

8

6

4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

13

10

8

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

10

8

6

4

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8

4

2

1

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

4

2

1

0

中国专利金奖

6

4

2

1

中国专利银奖

3

2

1

0

省级专利金奖

3

2

1

0

(五)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三、人才支持政策

 

1.创业补助:对新引进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人才创业项目,经评审通过,可给予300万元项目补助。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提供最高2000平方米,最长5年的免费创业场所或租金补贴。
2.人才补助:新引进的国家级计划人才,给予相应国家人才奖励1:1的配套补助,对其他特级、A类人才,引进满3年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3.住房保障:有资格在龙岩市范围内购买一套人才房,供个人及家庭自住,达到规定条件后允许上市交易;新引进的特级、A类人才,可按人才类别和有关规定选择赠送不超过140m2的特定人才房产权、150万元购房补助、每月5000元的租房补贴(连补7年)其中一种;现有人才新入选特级、A类人才,可选择75万元购房补助或每月2500元的租房补贴(连补7年)。
4.公积金优惠:正常缴存公积金当月起,在龙岩市范围内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放宽到现有标准的4倍。
5.配偶安置:配偶原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可考核调入同级同类同经费渠道有空编的单位工作;配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的,可采取面试考核办法招聘到同级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工作。原为国有企业正式人员,经研究,可安排到市属或县(市、区)属国企工作。
6.子女教育:本人子女、孙(外孙)子女可按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7.医疗保健:比照厅级干部医疗待遇。
8.人才便捷服务:可持有“紫金山人才卡”(金卡),享受相应政务、医疗保健、交通出行、文旅、金融、酒店住宿等优惠便捷服务。
9.鼓励社会荐才引才,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企业成功推荐引进特级、A类人才,并签订最低3年服务年限合同,人才全职到岗工作一年后,按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引才组织或个人引才奖励。

四、申报材料及申报办法

申报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须提供证件正、反面)。

(二)在闽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医社保缴交证明、工资发放情况或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等材料。待引进人才可在落地我省后补齐上述材料。外籍人才、海外人才还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或出入境记录。

(三)近期两寸红底免冠证件照(电子版,用作制证头像)。

(四)对受聘于省内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须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任职文件(证明)。对在省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提供在闽所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和团队核心成员业绩证明材料。对引进人才,须提供来闽前工作情况证明,如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离职证明或原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待引进人才在申请时须先提供意向合作协议(合同),落地我省后再补齐上述材料。

(五)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1.最高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认证和申报工作可同步进行,但须提供网上认证的受理凭证;学历认证不影响来闽工作时间判定;若申报人其他条件均符合,可先予研究、公示,待认证材料补充齐全后再正式确认;经认证的国外英文学位证书无须翻译)。外籍人员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职称证书(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提供;外省评审通过的职称,须经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人社部门重新确认;国企、中央机构认定的职称,须向设区市人社部门报备),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须经设区市人社部门认可)。

3.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任职文件、项目成果、研究课题结题材料、论文检索报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等。其中,外文材料须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处认证(论文内容无须翻译,但论文封面及其他材料都须提供翻译件)。

4.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资格条件的佐证材料。

申报办法:

http://fjhnbc.hxrc.com
各地申报人向所在设区市申请认定,受理窗口为各地人才服务窗口。省直(中直驻闽)单位的申报人,按照“属地优先”原则,优先向所在设区市申请认定;所在设区市不便受理的,再向省人社厅申请认定,受理窗口为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
申报材料原件须根据高层次人才申报管理系统要求送相应县、区或省直(中直驻闽)单位申报窗口申报进行真实性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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