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住房,社会救助和福利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概述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申请对象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含3倍)以内。申请人须取得武平县平川镇户籍,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户籍在平川镇区域范围外的申请人,除须取得武平县户籍,还应在县城区范围内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时间满6个月,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时间满6个月,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在当地累计缴满养老保险15年的申请人(含离退休人员),不受稳定职业、签订合同和居住地限制。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不同代系结构家庭,须具有武平县户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受户籍限制。
2.新就业人员: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须在县城区范围内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时间满6个月,并已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时间满6个月,且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3.外来务工人员:在县城区范围有稳定职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6个月,并在我县连续缴交6个月以上养老保险的不具备武平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4.全日制大学应届毕业生不受户籍和养老保险缴纳年限限制,只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
5.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轮候家庭。
6.县委、县政府有关人才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具体由县委人才办界定)。
7.在我县工作或生活且具有平川镇户籍的市级以上劳模及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英模、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
8.住房困难教师家庭:2016年单列30套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长期在农村任教的在编在职我县城区生活的住房困难教师家庭的住房问题,具体准入条件、配租情况及后续退出管理由县教育局制定并报县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9.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家庭,经县城规划区危房改建审批领导小组预审未通过改建的具有平川镇户籍的申请家庭。
10.按《龙岩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人民政府纠风办转发关于探索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龙建住〔2013〕22号)文件精神,将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县工业园区等一线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列入分类保障范围。
第2、3、4、6、8、10款对象不受户籍、收入条件限制;第1、2、3、4、5、6、7、8、9、10款对象在武平县平川镇范围内无自有房产;第9款对象不受收入条件限制;第2、3款对象还必须已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平川镇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已享受过房改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3.申请之日时拥有机动车辆(不含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的,引进人才、分类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教师家庭等不受本条内容限制;
4.上级文件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同代系结构家庭可分户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居委会(不属居委会居民的向县住建局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并初审公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武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3)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应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的授权书;
(6)其他证明材料。
2.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单位向县住建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武平县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武平县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以及对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2)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学历证明(新就业人员提供)等;
(3)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3.引进人才或受奖励奖章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并初审公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武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
(3)有关人才文件或奖励、奖章证明;
(4)其他材料。

四、租金保障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保障面积标准:保障面积与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以内,3人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含)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以内。具体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五、开始申请

(一)申请、审核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不属居委会居民的到县住建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领取《武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材料备齐后,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和平川街道办事处分别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并分别在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公共场所内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汇总后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送平川街道办事处。
平川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在公众场所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平川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送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
不具备武平县平川街道城镇户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报名统一申请,并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住建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个人不得提交申请。对不受收入和户籍限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审核实行简易程序。属工业园区的员工条件审核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属环卫工人的条件审核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属公交司机条件审核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相关部门把关审核后,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中心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进入配租(或轮候)环节。
 
(二)复核、公示和登记
县住房保障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由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和房改办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提交县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提请公安、工商、税务、人社、人民银行、证监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缴纳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股票信息、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进行审核,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再提交给县住房保障部门。
收到民政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后,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家庭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并提交保障性住房审核小组认定,通过摇号、评分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轮候顺序,并将相应情况通过县电视台、县住建局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其作为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六、相关事情

1、子女或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因结婚、生子等情况造成家庭人口众多、出现新的住房困难的,可申请退出保障名单后重新或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全程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收入、资产和住房等状况的申请家庭,一经发现,取消其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并依法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及配租(售)的保障性住房,记入个人不诚信档案,自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4、发现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97-482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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