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一、背景依据
2020年3月,武平县人民政府发布《武平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政文【2020】41号),试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根据县委主要领导离任(自然资源审计组)审计问题反馈《武平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到期,未修订或重新发布,为此,重新印发《武平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武平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机制,贯彻“污染者付费”原则,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净化水质,打造“水美武平”。
三、工作进展
据省、市工作要求,武平县住建局编制了的《武平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16日发起、5月16日完成社会意见征集,5月30日发起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意见征集,6月12日完成征集意见,共计收到3份修改意见,采纳2份并完成修改;7月24日县政府廖志新副县长召集县住建局、县发改局、财政局、司法局、武平生态环境局、县天泉水务公司及各乡镇召开专题会已讨论通过,7月25日通过县政府常委会审议,8月1日正式发文实施。
四、范围期限
有效期五年,至2029年7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1.征收范围:各镇区规划区及乡驻地规划区(集镇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按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根据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区域的扩大,征收范围也随之扩大。
2.征收主体:乡镇政府为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乡镇政府可与辖区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未使用集中供水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乡镇政府收取。
3.征收标准:发文之日起5年内,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0.5元/吨征收;属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0.8元/吨征收;属其他行业用水的, 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0.7元/吨征收。
居民用水指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指含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用水;其他行业用水指除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4. 代征手续费按照实际入库的污水处理费的3%计算。
5. 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或者代征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及缴款通知书,专用票据及缴款通知书由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向县财政部门领取。
供水企业代征的乡镇污水处理费应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应按实际收取的乡镇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县级金库。
六、注意事项
(一)严格落实征收范围
各镇区规划区及乡驻地规划区(集镇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等。
(二)严格执行征收标准
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0.5元/吨征收;属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0.8元/吨征收;属其他行业用水的, 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0.7元/吨征收
七、关键词诠释
无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陈建宏 0597-4823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