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闽财税〔2019〕31号)和《龙岩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发展总部经济,可以促进城市经济的转型升级,提高城市经济竞争力和吸引力,推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带动我县相关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完整形态发展,形成协同效应,产生更高的附加值和经济效益,为全方位推动我县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强有力支撑。
三、制定过程
文件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商务局、工信科技局配合起草,经2023年6月21日在县政府专题会议上充分讨论研究、修改完善后,于2023年8月1日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2023年8月8日,县政府办按规定程序印发了《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扶持总部经济持续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规〔2023〕6号)。
四、主要内容
(一)总体概述
《武平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送审稿)》主要内容包括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扶持政策、工作要求及其他事项等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对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回归型总部企业,服务运营型总部企业,建筑业总部企业,视同总部企业等六类总部型企业的认定条件分别进行了明确。新增“服务运营型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除特殊情况外,总部企业须承诺在我县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部分为扶持政策,对总部经济企业的补助由原来的以“年度入库税收总额、地方税收入库额”为依据修改为以“年度经济贡献总额、地方经济贡献额”为依据。删除“注册设立开办补助”“人才激励政策”条款。
第三部分为工作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营商环境、总部企业的认定、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履约管理以及扶持政策的协调六个方面内容。
第四部分为其他事项。
(二)奖励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政策
(1)分档奖励。①年地方经济贡献额500万元以下的,地方经济贡献额每满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即:企业地方经济贡献达100万元,奖励70万元;企业地方经济贡献达200万元,奖励140万元,以此类推);超过百万元整数部分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按每增加5万元给予乙方3.5万元奖励。②年地方经济贡献额500万元至1500万元的,地方经济贡献额每满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超过百万元整数部分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按每增加5万元给予乙方4万元奖励。③年地方经济贡献额1500万元以上的,地方经济贡献额每满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90万元,超过百万元整数部分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按每增加5万元给予乙方4.5万元奖励。
(2)分年奖励。服务运营型总部企业除外,其他总部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期限5年,奖励起点为150万元(即对超过150万元部分的地方经济贡献进行奖励),前三年按分档奖励计算结果100%奖励,后两年按50%奖励。
(3)总量控制。服务运营型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90%。
2.实行用地优惠政策
总部企业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及办公的,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位于企业产区以外的生产总部办公用地,按商服用地办理供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