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项目种类。即必须是利用县外资金在我县境内投资的项目(包括武平籍在外乡贤回乡投资项目),包括不锈钢生产加工、机械制造、矿产加工、建材、农林产品加工、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轻纺、旅游休闲等项目。
二是明确项目条件。(1)新签约项目必须是在2012年年底前由县政府或招商局与项目业主签订正式投资合同(或由县政府及招商局授权有关单位与项目业主签订正式合同),交清土地出让金(租赁厂房租金、租地租金)或项目履约保证金,并已立项且已办理或正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能按合同如期开工的招商引资项目。(2)新开工项目必须在招商引资项目基础上,已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登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企业法人条码等,并已完成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开工前期准备工作,主体工程正式开工建设有形象进度的项目。(3)新竣工项目必须在新开工项目基础上,按合同要求完成投资量,且基本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正式试产或投产。此外,进驻标准厂房项目除已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登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企业法人条码等外,其生产能力必须达到设计规模,同时,还须进行厂房装修、主体设备的安装调试等。
三是明确奖励政策。(1)对新签约两并入驻县工业园区或岩前、十方工业集中区的项目,奖励项目引进人贰万元,当年开工建设的,再奖励壹万元。对村级2012年内引进项目并顺利投产的,在投产之日起5年内对乡级实得税收按乡村7:3,5年后按3:7的比例分成。(2)对引进项目的个人,年终考核及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并优先作为县管后备干部人选按程序向县委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