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打击非法开采收购销售运输矿产品的通告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县域内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品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有关机关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属于非法采矿,是盗窃国家公共财产的行为,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将予以严厉打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违法行为
(一)擅自开采矿产资源;
(二)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三)向非法矿山﹙井﹚提供民爆火工产品及供电,或者非法持有、储存、使用民爆火工产品;
(四)违法占用土地、山林开采矿产资源;
(五)其他破坏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违法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运输矿产品依法实行准运制度。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配齐配足矿产品准运凭证,对无准运凭证运输矿产品的车辆,一经查获将依法给予重罚,对冲关、闯关、绕道车辆按现应交税费金额给予补一罚五至罚十处罚,超吨位车辆按补征标准不得低于补一罚五处罚。
四、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参与非法开采,纵容、包庇非法开采行为或为非法开采充当保护伞,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对非法开采行为未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有举报非法开采、运输、经营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凡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县国土资源局:4822699;4827960;4836591;12336;县税费征管督察大队:18250128245;18250128243;森林公安:482132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通告
抄送:县委办、纪委办,县人大办、政协办。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16日印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