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和注销
许可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
◆《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标造函[2009]22号)
◆《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08]29号)等
资质许可:
(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资质许可:甲级资质
(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的资质许可:乙级资质
标准条件:
一、甲级资质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 年(含乙级[暂定期一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 60% (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书须注册在本企业),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 60% ;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具有社会化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高级技术经济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应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
8、企业近 3 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审计报告和缴税凭证);
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
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1、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 3 年内无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二、乙级资质(含暂定期一年乙级资质转正和乙级资质延续)
1、已取得乙级(暂定期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满 1 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 60% (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书须注册在本企业),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 60% ;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具有社会化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高级技术经济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
4、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8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他人员(应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8、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
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0、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1、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审计报告和缴税凭证);
12、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三、首次申请乙级(暂定期一年)资质:
按上述“二、乙级资质”所列标准条件第1至9 项核定。
特别提示:
1、申请甲级和甲级资质延续的企业应在资质届满 60 日前将延续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申请乙级和乙级资质延续的企业应在资质届满30 日前将延续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申请材料:
除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材料外,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须由受理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分类装订成册,采用胶装软封面封底,并编制总目录及标明页码。
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资质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须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内容完全一致。申请甲级资质还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www.ccost.com )资质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并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建标造函[2009]22号)。
(一)申请甲级资质(乙级晋升甲级)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
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6、专业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申报时近半年内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7、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8、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甲级资质延续:
除提交上述“一、申请甲级资质”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建标造函[2009]22号)。
此外,甲级资质企业还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资质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须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内容完全一致。
(三)申请乙级资质(含暂定期一年乙级资质转正和乙级资质延续):
提交上述“一、申请甲级资质”所列材料。
(四)首次申请(新设立)乙级资质:
提交上述“一、申请甲级资质”中的第1、3、4、5、6、8、9项材料。
(五)申请国有改制或吸收合并:
除提交上述“一、申请甲级资质”所列材料外,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六)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整体搬迁:
除提交上述“一、申请甲级资质”所列材料外,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和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
注销证书: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全套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资质的报告。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原件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件后,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审批或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过程图释
受理 → 审查 → 会签 → 厅领导审签 →核准(或转报部)
办理期限: 7( 工作日 )
收 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