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文〔2010〕192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46号)、《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0]7号)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0]128号)精神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单人户每人每月176元、多人户每人每月 165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执行时间: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三、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后,要按照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对提高标准前的已保家庭要相应提高补助水平,不得虚拟收入抵消提高标准部分。
四、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县财政要将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转入社会保障专户,实行专项管理,根据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调拨,确保专款专用。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城市低保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县委办、纪委,县人大办、政协办。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8日印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