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文〔2010〕165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改制前企业退休职工
改制后死亡的遗属实行救济补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遗留的关于对改制前企业退休职工,改制后死亡的遗属实行救济补助问题,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范围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的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在企业改制前已正式办理退休的职工,且改制时该退休职工存在的供养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子女、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尚在中学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者)。企业改制后,该退休职工死亡,符合前述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申请享受遗属救济补助费(以下简称:救济补助费)。
供养直系亲属已死亡的,不属享受对象。
二、救济补助费标准和发放方式
在2009年12月底以前发生的遗属救济对象,从退休职工死亡之后次月起,按农业居民每人80元/月、城镇居民每人100元/月进行补发。
2010年1月起,按省定相关政策规定标准并逐月发放。
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放。
供养直系亲属不在武平县的,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救济补助费为月救济补助费×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三、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退休职工死亡后三个月之内,由死亡职工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①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②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③由直系亲属所在地司法机关(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文件;④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⑤其他有关的材料。
2、受理审查。
有企业主体或主管部门的,由企业主体或主管部门受理职工遗属申请,并对其遗属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确认和负责;签署意见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查。
无企业主体或主管部门的,由县经贸局负责职工遗属申请受理,并对其遗属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确认和负责;签署意见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查。
3、审核批准。
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查合格的,由县财政局集中汇总后,呈报县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批准。
四、发放办法
1、没有企业主体或资产移交至县国投集团公司的,由县国投集团公司统筹资金解决转至县经贸局设立的专门窗口发放。
2、有企业主体或主管部门的,由企业主体或主管部门自筹资金并发放。
五、其它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改制企业退休职工死亡遗属救济补助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改制企业退休职工死亡遗属救济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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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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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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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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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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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
职工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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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 □ 居民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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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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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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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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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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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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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原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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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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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遗属救济补助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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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政府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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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主题词:社会保障 救济补助△ 通知
抄送:县委办、纪委,县人大办、政协办。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30日印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