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文〔2009〕50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武平县城区公园公益项目认捐认建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武单位:
现将《武平县城区公园公益项目认捐认建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
武平县城区公园公益项目认捐认建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生态型山水园林城市,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共建和谐武平,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依靠社会力量,推进公园建设,促进城区公园公益项目认捐认建工作规范、科学、健康有序地进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捐认建是指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自愿为原则,通过一定的程序,负责公园一定面积或数量的建设公益性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城区公园公益项目认捐认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公园公益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原 则
第四条 城区公园公益项目认捐认建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认捐认建公益项目的建设标准,按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划、技术要求进行。
第六条 坚持公园公益项目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列入公共管理范畴。未经批准,认捐认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捐认建范围内增加、拆除或改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性质和功能。
第三章 范 围
第七条 县城区公园(主要指河滨文化公园、碧水公园、街心公园、马头山公园、树子坝公园、乌石岽公园、中央坝公园、鼓山公园等)的道路桥梁、亭台楼阁、雕像塑像、景观路灯、绿地树木、纪念林园等的认捐认建。
第八条 整块绿地、道路、雕塑、亭台、楼阁、树木等原则上不分割认捐认建。建设投资量较大的项目,既可以由单位(个人)单独认捐认建,也可以由几个单位(个人)共同认捐认建。
第九条 多人认捐认建同一项目,实行公开竞投。在同等条件下,认建者享有优先权。
第四章 形式及程序
第十条 认捐认建形式:
(一)直接认捐认建形式。有意愿的单位或个人,以现金实物的形式捐赠或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承建或改造公园公益项目。
(二)委托认捐认建形式。认捐认建单位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有资质单位或部门实施建设或委托养护。
第十一条 认捐认建程序:
认捐认建实行协议管理。由认捐认建单位(个人)提出申请,确定认捐认建项目,签订认捐认建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
实施程序:
(一)认捐认建者向县园林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签订书面认捐认建协议。
(二)县园林管理部门对申请方案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可行性意见报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三)经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由县园林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签订认捐认建协议书,明确认捐认建公益项目的具体事项。
(四)实施完毕,按照建设要求进行验收或确认。
(五)树碑、冠名和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二条 认捐认建绿地100平方米或认捐认建认养树木50株以上者,可享在本绿地内竖立标志牌;认捐认建绿地500平方米以上或连续认捐认养三年以上者,可享有冠名权,冠名权的立碑上可标注认捐认建单位(个人)概况文字。古树名木认捐认养者均可悬挂认捐牌。在纪念林园进行认捐认建树木或绿地,可在认捐认建处悬挂或设立认捐牌,以此作纪念。
第十三条 认捐认建道路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或认捐认建一座桥梁者可以认捐认建单位(个人)的名称(名字)命名或冠名。
第十四条 认捐资金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认建1个以上3个以内(含3个)亭台楼阁的单位(个人),可在捐建项目处进行立碑著说。
第十五条 认捐认建2个以上或1个价值超过1万元以上的雕像塑像,可以立碑著说。
第十六条 凡认捐认建符合下列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授予认捐认建相应的荣誉称号。在标准之下的认捐认建行为均由县园林管理部门进行张榜公示表彰。
(一)单位认捐认建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树木或认捐认建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先进单位”称号;认捐认建价值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树木或认捐认建绿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授予“绿化优秀单位”称号;认捐认建价值10000元以上树木或认捐认建绿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模范单位”称号。
(二)个人认捐认建价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树木或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授予“绿化先进个人”称号;个人认捐认建价值3000元以上的树木或认捐认建认养绿地1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优秀个人”称号。
(三)单位认捐认建道路桥梁、亭台楼阁、景观路灯、雕像塑像价值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授予“城市建设先进单位”称号;价值超过50万元以上的,授予“城市建设优秀单位”称号。
(四)个人认捐认建道路桥梁、亭台楼阁、景观路灯、雕像塑像价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授予“城市建设先进个人”称号;超过20万元以上的,授予“城市建设优秀个人”称号。
第十七条 道路桥梁、亭台楼阁、景观路灯、雕像塑像,认捐认建期限为2年;绿地树木认捐认建期为1年。以上期限到期后可申请续期。
第十八条 在认捐认建期内,由于城市发展需要,临时占用认捐认建用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复原貌后继续认捐认建,认捐认建期限顺延。如因公益性需要,被永久占用,可协商变更认捐项目,认捐认建期可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认捐认建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捐认建协议的,应提前30日向县园林管理部门提出解除协议申请。对无故不履行协议的,县园林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后可终止协议,撤销标志牌,收回认捐、认建证书,并另行安排认捐认建者。
第二十条 悬挂标示牌、立碑均由县园林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县园林管理部门根据公园发展需要规划设计认捐认建项目,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一个公益项目只能有一个命名。由多个单位或个人联合认捐认建项目的,项目名称由认捐认建或个人协商确定名称。
第二十一条 认捐认建资金专项用于公园公益项目建设。资金由县园林管理部门收取后统一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园林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申请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由县园林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财政、审计、监察、效能部门应加强对认捐认建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认捐认建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乡村公园公益项目的认捐认建参照本试行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公园公益项目认捐认建△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纪委,县人大办、政协办。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3日印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