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
时间:2023-08-01 08:49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22〕9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指导意见》(闽医保〔2023〕3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经研究,对设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医用耗材,在最高支付限额(含)以内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15%,自2023年6月1日开始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2日

政策解读: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5月22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是《2022年福建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有关“降低药品耗材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逐步提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要求。 

    二是《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22〕94号)中明确:结合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价格谈判等因素,分类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是《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指导意见》(闽医保〔2023〕37号)通过降低医保目录(含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提高支付标准(限额),降低参保人员自付费用,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22〕9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指导意见》(闽医保〔2023〕37号)等文件精神,通过降低部分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降低参保人员自付费用,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三、主要内容

    对设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医用耗材,在最高支付限额(含)以内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15%,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四、解决问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对部分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及政策执行时间进行了明确,通过降低部分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降低参保人员自付费用,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